• 持续责任

    • 30.37

      本节载有发行人在本交易所同意其债务证券上市后须履行的责任。如属担保证券,担保人亦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30.3830.3930.39A30.4030.40A30.40D30.40E30.46条所载的责任;按此,此等规则中提及的「发行人」相应地诠释为「担保人」,而提及「发行人的上市债务证券」、「其上市债务证券」及「上市债务证券」亦相应地诠释为「担保人担保的上市债务证券」。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必须遵守这些责任,
       
      (a) 直至证券到期为止,或
       
      (b) 直至证券撤销上市地位为止。

       

    • 30.38

      如发行人须公布任何资料,
       
      (a) 除有关公告可仅以英文或中文发布一项外,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716.18条透过公告形式发布;及
       
      (b) 公告必须载有以下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30.39

      发行人必须遵守不时生效的《GEM上市规则》。

    • 30.39A

      如本交易所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他问题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如下:
       
      (a) 向本交易所提供及应本交易所要求公布其所知悉任何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或
       
      (b) 若(及仅若)发行人董事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发行人的合理查询后,并没有知悉有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亦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而且亦无任何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以及若本交易所要求,其须发表公告作出声明。

    • 30.40

      如有下述任何资料,发行人经谘询本交易所后,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
       
      (a)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b) 避免其上市债务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必需者(若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上市债务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
       
      注: 如发行人认为其上市债务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其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联络本交易所。
       
      (c)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 30.40A

      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可能对其履行上市债务证券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

    • 30.40B

      (a) 若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内幕消息,其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b) 发行人在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向证监会提交豁免披露申请时,须同时将副本抄送本交易所;当获悉证监会的决定时,亦须及时将证监会的决定抄送本交易所。

    • 30.40C

      若发行人有:
       
      (a)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0.40条第30.40A条所指的资料;或
       
      (b)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必须披露的内幕消息;或
       
      (c) 涉及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内幕消息,但有关消息的机密已泄露,
       
      而消息亦未能及时公布,其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

    • 30.40D

      发行人必须就停牌中的上市债务证券刊发季度公告,披露最新事态发展。

    • 30.40E

      若发生下列事宜,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相关资料:
       
      (a) 其上市债务证券违约;
       
      (b) 就发行人的全部或部份业务、或就发行人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因他人向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c) 对发行人提出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提出同等的申请,或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或
       
      (d) 发行人通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 30.41

      如有下述事件,发行人必须尽快公布:
       
      (a) 如赎回或注销金额合计超过发行的10%及其后每5%的赎回或注销;或
       
      (b) 就其上市债务证券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作任何公开披露。

       

    • 30.42

      如有下述任何建议,发行人必须事先通知本交易所:
       
      (a) 更换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或
       
      (b) 修订信托契约;或
       
      (c) 修订可转换上市债务证券的条款(因应相关条款而自动生效的修订除外)。
       
      在本交易所指示是否会对有关变动施加条件前,发行人不得进行任何建议变更。

       

    • 30.43

      如有下列事件,发行人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a) 发行人已全数购回及注销上市的债务证券;或
       
      (b) 发行人于到期日前已全数赎回上市的债务证券;或
       
      (c) 可转换上市债务证券获悉数转换。
       
      每种情况下发行人均必须向本交易所申请将上市债务证券除牌。本交易所即会正式撤销有关债务证券的上市地位。

       

    • 30.44

      如发行人的上市债务证券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 30.45

      发行人发给债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的通函也须提交一份予本交易所。如通函是登载在网站而发行人在登载时已随即通知本交易所,则毋须提供印刷本。

    • 30.46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在刊发年度账目及中期业绩报告时也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有关账目及报告。如其证券是由法人团体担保,发行人可豁免遵守此项规定,但必须提交担保人的年度账目及中期业绩报告。若年度账目或中期业绩报告是登载在网站而发行人在登载时已随即通知本交易所,则毋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