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股东实物配发

    • 14.94

      若上市发行人建议配发(非主板或GEM上市的证券的)实物而按百分比率计算将予配发的资产规模将构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1) 发行人必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有关配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无控股股东,则发行人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此外,发行人亦须获得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表决的股东所持任何类别上市证券所附票数至少75%的赞成票,而表决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超过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表决的股东所持任何类别上市证券所附票数的10%。
       
      (2) 发行人的股东(不包括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最高行政人员及控股股东)须获提供合理的现金选择或其他合理的安排,代替配发的资产。
       
      附注: 如拟配发的资产是在其他司法权区上市的证券,而发行人可证明该市场有足够流动性,股东可随时出售该等证券,及如适用,发行人会作出安排利便股东持有或出售该等证券,本交易所或可豁免《上市规则》第14.9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