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极端交易委聘的财务顾问 (13.87A-13.87C)
13.87A
13.87B
财务顾问必须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及其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容许其从事保荐人工作的人士。财务顾问必须:
(a) 遵守《上市规则》的条文;及
(b) 在本交易所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的任何调查中加以配合,包括迅速及坦诚回应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迅速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出席那些要求其出席的任何会议或聆讯。 13.87C
发行人必须协助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上市规则》第13.81条的规定于作出必要修订后将适用,犹如所有提及「独立财务顾问」之处乃指「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