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委任及撤换

    • 3.38C

      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只可委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38D条的规定而获提名的人士。

    • 3.38D

      每年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

    • 3.38E

      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主席小组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及由董事会委任。主席小组将由最少四名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组成。

    • 3.38F

      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约为12个月。

    • 3.38G

      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3.38I条的规定下,所有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均有资格接受再次委任。

    • 3.38H

      董事会可填补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因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委员空缺。有资格被委任填补任何该等空缺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该等人士须与退任的委员同属《GEM上市规则》第3.38B条所述的类别。获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的任期的最后日期,为退任该职而产生临时空缺的委员原来任期届满当日。

    • 3.38I

      GEM上巿覆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六年,但按《GEM上市规则》第3.38H条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不包括在内。已按本条规则容许的最长期间担任职务的委员,由其最近期退任之日后起计的二年后有资格再次被委任。尽管以上所述,在特殊情况下,上巿提名委员会有酌情权提名任何人士,在其退任后起计两年内的任何时间再次被委任,而董事会亦有权再次委任该人士。

    • 3.38J

      倘若发生下列任何事件,有关的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委员必须退任:-

      (1) 倘若其获发财产接管令,或其与债权人作出和解安排;
       
      (2) 倘若其变得精神错乱或被裁定为《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不健全;
       
      (3) 倘若其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及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请辞有关职务;或
       
      (4) 倘若由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而遭董事会撤职,而一份说明其被撤职的理由的函件已呈交证监会。
       
      惟该委员的行事在各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直至其退任一事被列入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