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成交地大部分转到本交易所市场

    • 19C.13

      若海外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本交易所市场,本交易所即视该等发行人犹如双重主要上市,故《上市规则》第19C.11、19C.11A19C.11B19C.11C(如适用)条即不再适用于有关发行人。
       
      附注:
       
      1. 倘海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股份全球成交(包括该等股份的预托证券的成交)总金额有55%或以上都是在本交易所市场进行,本交易所即视其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本交易所市场来。
       
      2. 本第19C.13条适用的海外发行人将有十二个月的宽限期令其完全符合所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宽限期在本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厘定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本交易所市场的日期起计满一周年当日的午夜结束。
       
      3. 海外发行人于上文附注2所述本交易所通知的日期存在的任何持续交易,可于该通知日期起计三年内继续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9C.11条所载的适用规则;但若海外发行人其后于该三年期届满前修订或重续有关交易,其即须遵守该等规则当时的规定。为免生疑问,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说明,否则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情况。
       
      4. 倘海外发行人未能在获准的宽限期内遵守《上市规则》第19C.13条,本交易所可自由应用所有可用的纪律措施(包括将发行人的上市股份除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