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股同权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

    • 8A.23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新的议案,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于上市发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权(附注)按「一股一票」的基准计算的10%。
       
      附注: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