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持续规定

    • 8A.17

      上市后任何时候若有以下情况,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于上市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必须终止:
       

      (1)该受益人身故;
       
      (2)其不再是发行人董事;
       
      (3)本交易所认为其无行为能力履行董事职责;或
       
      (4)本交易所认为其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关于董事的规定。
       
      注1:

      本交易所若因下列原因认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不再具有符合其身份的品格及诚信,本交易所将视该受益人为不再符合关于董事的规定:
       

      (a)受益人被判或曾被判犯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b)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向受益人发出取消资格令;或
       
      (c)本交易所裁定受益人未遵守《上市规则》第8A.158A.188A.24条的规定。
       
      注2:若进行有关交易或发行纯粹是为遵守本第8A.17条而将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则《上市规则》第10.06(2)条的交易限制、第10.06(3)条的发行限制以及附录C3的董事买卖限制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