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及认购股份的限制

    • 发行附带不同投票权股份

      • 8A.13

        上市发行人不得将不同投票权股份比例增至超过上市时该等股份所占比例。

        注: 倘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比例减至低于发行人首次上市时已发行的不同投票权比例,本第8A.13条将适用于已下调的不同投票权股份比例。

      • 8A.14

        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发行人配发、发行或授予不同投票权股份,只限于本交易所事先批准及在下述情况下进行:(1)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按其现有持股比例(碎股权利除外)发售; (2) 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按比例发行证券以股代息;或(3)按股份分拆或其他资本重组,前提是联交所认为建议配发或发行不会提高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比例。

        注 1: 若在按比例发售中,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认购向其发售的不同投票权股份(或该等股份的权利)的任何部分,该等未获认购的股份(或权利)在所转让权利只赋予承让人相等数目普通股的前提下方可转让。
        注 2: 若在按比例发售中,上市发行人同股同权股份的权利未获全数认购(例如按比例发售并非全额包销时),上市发行人可配发、发行或授予的附带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数目必须按比例减少。
        注 3: 如有需要,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尽力确保发行人遵守本条的规定。

    • 购买本身股份

      • 8A.15

        如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发行人减少(扣除库存股份后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例如透过购回本身股份),而减少(扣除库存股份后的)已发行股数将导致上市发行人附带不同投票权的股份比例上升,则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须按比例减少其于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例如透过将某个比例的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成为不附带该等权利的股份)。

    • 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条款不得更改

      • 8A.16

        上市后,具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发行人不得改变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的条款,以增加该类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

        注: 如上市发行人想更改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的条款以减少股份附带的不同投票权,除要符合法律规定外,并须事先取得本交易所批准,亦须于批准后公布该项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