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的不同投票权架构
只限以股份类别为基础的不同投票权架构
8A.07
在《上市规则》第8A.24条的规限下,任何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不同投票权必须仅附于发行人的个别股本证券类别,并只就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议案赋予受益人更大的投票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本证券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必须与发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相同。具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类别不具上市资格
8A.08
发行人不可寻求具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类别上市。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
8A.09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注3)。
注1: 遵从此规则意味着,例如,发行人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不可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注3)全部赋予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受益人。
注2: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不得采取任何会违反本条的行动。
注3: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投票权的权力限制
8A.10
上市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赋予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议案表决的投票权力的10 倍。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受益人
8A.11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上市时所占经济利益下限
8A.12
新申请人首次上市时,其不同投票权架构受益人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相关经济利益的占比,合计必须不少于10%。
注: 不过,若上述的最低相关经济利益不足10%而仍涉及巨款金额(例如申请人于首次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800亿港元),本交易所也可能在综合考虑个别公司的其他因素后酌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