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次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

    •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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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