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部: 债务证券
适用于债务证券寻求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1. | 发行人的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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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附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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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的授权代表、律师及收款银行(如有)、股票过户登记处、信托人、财务代理、付款代理及是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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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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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根据的法定权力;如非为永久注册或成立,须如实作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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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依据的法例的有关详情,及其责任是否为有限者,如是,其依据该法例循何种方式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承担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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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发行人并非在香港注册或成立,其总办事处地址、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如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香港营业地址(如有),以及在香港授权代其接收传票及通告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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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上市文件刊载一项指称由一名专家作出的声明,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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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行人任何部份的股本证券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发行人现时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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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配的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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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已向或将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证券上市及买卖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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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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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批准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债务证券的生效日期(如已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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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务证券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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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次发行预计的净收益,及一项拟将该等收益作何用途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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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次发行的条款及条件的概况或原文转载,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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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下列的法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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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下列与申请债务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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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下列与是次发行有关的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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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发行人为一间公司,指出上市文件及任何有关文件已经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存案,并说明公司注册官批准豁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招股章程的任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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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可转换债务证券的附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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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以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等方式发售的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性质的有关资料,及其附有的权利,包括(尤其是)投票权、分享溢利及于清盘时分享任何盈余的权利及任何其他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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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权利所涉及的任何资产的详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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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修订该等条款及条件的有关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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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可转换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并非有关股本证券的发行人,第1至12段及第35至54段所规定有关股本证券发行人的各项资料(本交易所于考虑发行的情况后所规定者),及╱或摘录上市文件所载有关股本证券发行人的任何资料的来源及该摘录来源的日期的有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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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如发行人拥有法定但未发行的股本或承诺增加其股本,必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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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如发行人拥有非代表股本的股份,说明该等股份的数目及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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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就发行人所知,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共同或个别控制或可控制发行人的人士,及其持有有投票权股本的比例的有关详情。共同控制指由两名或以上达成协议使彼等可对发行人采取共同政策的人士所施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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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刊载其周年账目,须列明其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因其日常业务而产生的每股溢利或亏损(除税后)的资料。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内只刊载其综合周年账目,须列明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每股综合溢利或亏损。如发行人亦在上市文件内刊载其周年账目,除依据第一句提供的资料外,该项资枓亦须予刊载。如发行人的股份数目因(例如)增加或削减或重组股本而在该两个财政年度内有所改变,第一及第二句所述的每股溢利或亏损均须加以调整,以使其可供比较;在该情况下,须披露调整所采用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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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每股股息的数额,如有需要,可依据第26段第四句所述予以调整,使其可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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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收取股息的固定日期(如有)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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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任何安排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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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发行人最少持有10%股本的每项企业的名称、注册办事处及发行人持有的股本比例。如该等资料对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就有关集团于上市文件刊发时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及管理阶层,其溢利及亏损,以及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附有的权利作精明评估并无重大帮助,可予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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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发行人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内有关股本及各类权益的更改的条文(不论该等条文是否较法律规定的为严格)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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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附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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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如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使持有人可认购或购买另一类债务证券,第13至18段所规定有关该类债务证券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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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持有人有权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财产,则须提供第九、十九至三十一段所规定的有关该等股本证券或该等其他财产所需的一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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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人股本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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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如属新申请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或(如属其他情况)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发行人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股本变动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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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行人的任何成员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股本附有期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期权详情,包括已经或将会授出期权所换取的代价、期权的价格及行使期、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3)
如期权已经或同意授予所有股东或信用债券持有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或信用债券持有人,或按股份计划授予雇员,则(就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言)只须记录有关事实,而毋须载明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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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已收购及正持有发行人本身的任何股份的数目、账面值及面值或(如无面值)会计面值(如该等股份在资产负债表内并无列为独立项目者)。(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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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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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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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附注2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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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团的财政资料及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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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发行人编制截至本交易所接纳的最近日期(一般不早于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月)的综合资本总额声明及负债声明,载述有关短期、中期及长期负债(区分为实际及或然负债,包括任何已发行债务证券的详情及(如属适用)任何转换、交换或认购权的条款及条件)及股东股本(包括各类法定及已发行股本(如属适用)及缴足的股款数额)的资料(经作出适当调整以反映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以及自该日期后任何重大转变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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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说明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其中应解释计算该等收入所采用的方法,并包括对较重要的营业活动作出的合理细目分类。如属集团机构,其成员公司之间的销售额应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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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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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43. |
就有关集团自会计师报告所申报期间结束以后,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的不利转变而发出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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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已于2012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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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要求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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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人管理层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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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每名董事或候任董事(或担任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监督职务的任何人士)的全名(包括任何前度名字及别名)、住宅或办公地址及概况(其资历、专长或职责),及上述各人在有关集团内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对有关集团属重要者)的详情。此外,须提供每名董事或候任董事(或担任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监督职务的任何人士)的简短履历资料。有关资料不得少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就董事的委任或调职发表的公告所须披露的内容,并需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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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公司秘书的全名及专业资格(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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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如有不同)总办事处、主要办事处及过户处的地址(如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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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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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发行人的董事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并与有关集团的业务有重要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于上市文件刊发日仍然生效者)的全部细节;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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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矿业公司的附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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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如属矿业公司,第十八章所列载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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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权益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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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A. |
如《上市规则》第五章有所规定,根据该章披露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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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的合约及展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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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订立的一切有关发行的文件的订立日期及订约各方,连同该等合约主要内容的概要。(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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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年度报告及任何中期报告可供查阅的地点,以及中期报告相隔多久公布一次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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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下列文件在一段合理期间(须不少于14天)内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有关详情:
(附注3) |
附 注
附注1 | 如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上市文件的部份内容,而另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其余内容,则该项声明应作适当的修改。在特殊个案中,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发出或参与发出该项责任声明,在此情况下,上市文件亦应作适当修订。 |
附注2 | 「重大附属公司」指其盈利或资产对或将会对第42(1)段所规定的会计师报告(如属适用)或下期公布帐目内的数字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 |
附注3 | 在上文第34、35、36、37、38、41(1)及(2)、43、45、49(2)、50、52、及54段内,凡提及「有关集团」或「重大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均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已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公司,而该等公司将成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重大附属公司(如属适用)。 |
附注4 | 就第49段而言,如有任何权益出现重䂓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
附注5 | 就第54(5)段而言,发行人如过去一贯以另一基准提交帐目,则中期报表毋须以综合方式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