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54
中国发行人须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约,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1)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章程、《收购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的规定,并协议中国发行人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约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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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代表每位股东的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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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下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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