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1条,除证监会在谘询香港财政司司长后给予书面核准外,任何人士均不能作为或成为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单独或联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有权在香港交易所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 《组织章程细则》第53条规定,任何人士若成为香港交易所的次要控制人(即有权在香港交易所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者),其须立即向香港交易所呈交通知书,表明其是否已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已核准的次要控制人的进一步资料在年报内作出披露。
     
  • 证监会至今已批准13个实体成为次要控制人。
     
  • 2018年6月4日,香港交易所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于香港交易所的持股量已增至6.00%(记入外汇基金的帐目)。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而备存之登记册的纪录,又或向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政府持有香港交易所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者)载于香港交易所不时刊发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