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年10月12日

风险管理委员会(法定)是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65 条成立。

组成
由不多于8名成员组成 ─

  • 董事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
  • 4至7名其他成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财政司司长须委任3至5名成员,而董事会须委任不多于2名成员)

主要角色及职能

  • 就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各自的结算所的营运所涉及的风险管理事项制定政策,并将有关政策提交予董事会审理
  • 检讨及评估香港交易所就重大风险范畴采纳的政策
  • 就董事及管理人员提出可能对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及健全构成影响的事宜提供意见

运作模式
通常每季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