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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批评声明-- 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4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该公司未能(i)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及刊发其分别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及2002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计帐目)以及年度业绩;以及(ii) 在规定时间内刊发其分别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及2002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未经审计业绩,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上述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3月9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i)根据《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帐目送交股东;(ii)根据《上市协议》第11(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起计四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及(iii) 若未能公布初步业绩,根据《上市协议》第11(3)(i)(c)段,该公司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发出公告,公告当中须列载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而提供有关财政年度的业绩。

就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1年9月5日及2001年9月3 日才分别发送及刊发其年报(包括经审计帐目)和年度业绩,而未经审计的业绩于2001年8月31日刊发。就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2年10月18日及2002年10月3 日才分别发送及刊发其年报(包括经审计帐目)和年度业绩,而未经审计的业绩于2002年10月2日刊发。

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规定。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能迅速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