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中有关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修订九 -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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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九次修订
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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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中有关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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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关于财务资料披露的条文以及第17.10条一般披露责任规定。此等修订是参照
《主板上市规则》相关条文为修订蓝本,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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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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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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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告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
益报表及现金流量表(全部均须附载比较数字),另再加权益变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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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业绩公告必须包括损益表以及
「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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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必须(i)包括完整的财务报表、
核数师报告以及「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又或(ii)包括损益表、「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及核数师报告任何有关保留意见或修订的详情,
但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呈交年度报告,以在创业板网站上登载。「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毋须经核数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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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及通函内的会计师报告现须包括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每一
个财政年度或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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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财资企业集团必须在账目中额外披露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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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根据他们在年度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披露分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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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关季度业绩公告及季度报告的披露规定并没有修订,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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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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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已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提供额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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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亦作出了多项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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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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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业绩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报告的额外披露规定适用于截至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日期的会计期间,
惟亦欢迎发行人提早采纳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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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师报告须包括报告所涵盖每一个财政年度或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报表的额外规定,
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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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排期申请表格(即5A表格)上注明日期为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的所有上市申请,
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申请的反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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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其相关会计师报告所涉及的最后一个期间的结算日期为
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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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般披露责任的额外指引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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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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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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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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