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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修订十二 - 2002年2月5日)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二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就《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下列各项所作出的修订而重印的各页规则,连同存档指示。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摘录如下:
致证券持有人的公司通讯
关于形式方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修订, 让上市发行人在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本身组织章程文件以及事先获得证券 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电子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 通讯。此外,选择以电子形式提供公司通讯的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不论其注册 成立的地点,其所遵守的标准不得较香港法例在这方面所不时订定者宽松。
上市发行人若要采用电子形式 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其必须事先收到该持有人明确 和正面的书面确认,表示该持有人拟按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 他方式获得有关公司通讯。
以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 公司通讯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 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版本的决定。上市发行人 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 向持有人说明:
  •  
  • 持有人可 随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电子版本;及

  •  
  • 选择收取公司 通讯的电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关公司通讯上出现困难, 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获免费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上市发行人以在本身网站登载的形 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公司通讯,必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收载于有关网 站至少5年。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规定, 所有上市发行人须于其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中载列条文,订明董事会报告之印本 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予附载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账,均须于股 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名股东的登记地址。虽然现 时删除了条文中「之印本」三字,但上市发行人如拟采用电子形式向任何股东发送该 等文件,须先行修订本身的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
    关于语言方面:
    《创业板上市规则》现已作 修订,让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只提供公司通讯的 英文本或中文本。

    (a)

    在上市 发行人作出充分安排,以确定其证券持有人是否只拟收取英文本或只拟收取中文本, 以及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并符合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文件的情况下,上市发行 人可以(按照持有人的选择)向有关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b)

    上市发行人 确定持有人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中,必须给予持有人三项选择: 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在上市发行人确定其证券持有人选择 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事宜上,《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联交所认为属 充分安排的若干指引。在确定有关语言选择时,上市发行人将要通知持有人有关回覆 的期限以及若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在限期前未能收到回覆时的安排。
    只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英文 本或中文本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 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拟收取的语文版本选择。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 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 说明,持有人随时也可更改其选择。
    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部分地方 也将「附有」(contain)一词改为「随附」(be accompanied by)(例如,「须以英文编写, 并附有中文译本」现已改为「须以英文刊发,并随附中文译本」),以清楚说明首先提及的 文件(英文本)不一定要包含第二份文件(中文本)作为其中一部分。
    向本交易所交付若干文件的印刷本数目
    《创业板上市规则》订定了不同情况下须向本交易所交付文件 (如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通函、董事会报告及账目)之印刷本数目。
    所需印本数目已减至25份。
    印发上市文件
    上述准许以电子形式发送公司通讯的 修订内容,将涵盖所有公司通讯(包括上市文件),但只限上市发行人而非新申请人 所发出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修订,以达成以 下果效,即尽管新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须为印刷本,但若符合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新 申请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新申请人可另外采用唯读光碟,向公众提供电子形式的上市 文件。此外,设有本身网站的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在本身网站登载上市文件(连同相关申 请表格),作为另向公众提供电子版本的渠道,有关文件须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收 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
    在所有情况下,上市文件仍必须具备印刷本。
    新申请人必须确保任何补充上市文件或其后对上市文件的修 订同样具备印刷本及电子版本(采用主要或首次上市文件所用的同样方法)。此外,如新申请人有采用唯读 光碟及/或通过其网站提供额外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则这些唯读光碟及/或新申请人网站的有关版页 就须包括一项声明,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本内容,与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的印刷本内 容完全一致,以及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同时备有印刷本,并提供派发地点的地址。
    在创业板发行人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的最短期限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须将任何呈交以登载 于创业板网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经审批版本(如须经联交所审批)或最后定稿(如毋须经联交所审批), 同时登载于本身的网站(如有)上,但不论任何时候,也必须待有关文件登载于创业板网站后才可登载于本身的网站上。 不过,规则并无指定有关文件应在创业板发行人网站登载多久。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修订,规定创业板发行人必须确保所有以上述方 式收载的文件,均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持续登载于其网站至少5年。
    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债务证券发行人的公布规定,已与股本发行人方面的规定看齐。
    向本交易所呈交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以登载于网站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修订,规定创业板发行人须于若干时限内将所有有关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讯之电脑档案呈交本交易所所,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
    各项《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自2002年2月15日起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2月5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