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修订十 -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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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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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下列各项而重印的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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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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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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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6条已作修订,将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减至由上市日起计12个月;
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持有的有关证券仅占新申请人上市时的已发行股本不超过1%,其股份禁售期则缩减至上市日起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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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1年9月30日或之前开始买卖的创业板上市发行人,若先前没有申请豁免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6条规定,
且其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为24个月,则新的规定将由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其股份禁售期将自动缩短。然而,若有任何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拟在原定股份禁售期
(即24个月)结束之前出售股份,此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应在出售股份之日或之前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有关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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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禁售而言,「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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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2)条对「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定义已作修订,
加入以下三类人士:a)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首次上市文件中列为高级管理人员;b)发行人的董事;及
c)派有代表出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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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出售」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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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5)条对「出售」的定义已作修订,
不包括以下两类交易:i) 任何与新申请人证券首次公开招股包销商订立的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3.15(5)(a)条所列条件的借股安排;及任何在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期内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5)(b)
条的方式进行的先旧后新安排。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4)条亦修订了有关证券的定义,
任何根据上述交易得到的证券均属有关证券,须受禁售条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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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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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9条已作修订:如发行证券是为收购可配合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资产,
而又符合若干条件(包括收购规模、证券发行量以及发行股份和收购资产获得股东事先批准等),则发行人可在其证券于创业板开始买卖后的首6
个月内发行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此外,认购证券的人士须于股份禁售期内余下时间,受到类似适用于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或高持股量股东(视适用情况而定)
的股份禁售期限制。《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4)条亦已修订了有关证券的定义,将这些证券归纳为有关证券,须受到禁售条文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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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业务纪录期及会计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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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已作修订,
为符合一定规模和受公众追捧并在申请上市日已有至少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新申请人增设一项新的参与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及11.10条亦已作修订,规定有关申请人必须备有涵盖活跃业务期至少12个月的会计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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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已作修订,
规定新申请人在申请上市日须至少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期。《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及11.10条亦已作修订,
明确指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新申请人必须备有涵盖活跃业务期至少24个月的会计师报告。
该24个月不必为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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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期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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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已作修订。
多项限制将会放宽,例如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可授出的期权数量、授予每名参与人的期权上限以及股份期权计划参与人的身份。
与此同时,其他方面则会收紧规定,例如向关连人士授予期权、期权的行使价以及在年报及半年报告中披露期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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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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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2条已作出修订,
限制以优惠方式向雇员及相关人士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推出发行申请上市的证券的10%。此外,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及25.08条亦已作出修订,在厘定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量时,
公众人士的定义不包括新申请人的雇员及其联系人。由于雇员在上市时亦可认购供公众人士申购的股份,
因此发行人须确保取得足够资料以决定能否符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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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及表格五D亦作修订,
规定发行人在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在股份配发公告中披露配售的详情,包括配售股份数量、
配售股份的分布以及有关配售股份的分布及集中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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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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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及25.08条已作修订,
规定市值40亿港元以下发行人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市值40亿港元以上发行人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为10亿港元
(以上市时计算)或20%(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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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开始在创业板买卖的上市发行人可豁免遵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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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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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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