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的参与者(简称“交易所参与者”)可以选择成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或可将其结算及交收功能外判予为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的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在第三者结算安排下,没有注册成为香港结算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将被视为非结算参与者。而属于 (i)非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或(ii)本身是结算参与者但并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概统称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必须与其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签订一份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结算协议书,全面结算参与者并按该协议书同意代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结算及交收其合约交易。详情请参阅:
以下是有关结算参与者申请更改参与者类别及交易所参与者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所需之文件及表格:
备注:
[*]有关任何更改参与者类别的要求须依据该参与者类别的申请资格作个别审核。
[1]只适用于非结算参与者委任香港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结算及交收已行使的期权交易。
有关非结算参与者申请成为香港结算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所需之文件及表格,请参阅“参与者申请表之解释说明”及“成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资格及运作规定指引 (只设英文版本)”
有关提供第三者结算服务的香港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名录,请浏览以下连结: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