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基于其独立性及专业知识,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也要兼任董事委员会包括审核、薪酬、提名及其他管治委员会的成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虽不参与发行人的管理或日常营运,但应透过提供知情、有建设性的独立意见,协助发行人订立策略和政策。此外,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监督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方面也扮演关键角色。 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发行人营运的不同方面所扮演角色的进一步指引,请参阅联交所指引:《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和职责简介》。
要维持有效的董事会,最重要是确保董事会有高度的独立性。在评估董事会组成时,须配合业务发展的情况。定期更新董事会成员有助避免出现个别成员长期「盘踞」的现象,让董事会能够吸引新的概念和观点,最终有助实现董事会多元化。 《上市规则》规定,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通过后并须就此作出披露。 为促进发行人更新董事会及制定继任计划,若发行人的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发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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