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反映联交所不再收取其 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并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代替 (修订七 - 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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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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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反映联交所不再收取其
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并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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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章以及附录九的规定而重印的各页,
连同存档指示;上述修订反映联交所不再收取其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取而代之,联交所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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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将不再有权摊占交易征费份额,而将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
交易费的单边收费,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计算(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费的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计算。
交易费或可按联交所不时厘定的其他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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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须缴付予证监会的交易征费,单边收费将由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增加至0.007%
计算(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征费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4%计算。交易征费百分比增加的收入会拨入新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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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规则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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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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