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准许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修订十三 - 200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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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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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关于准许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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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分发财务摘要报告的规定而重印的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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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香港《公司条例》最近作出的修订(载于《2001年公司(修订)条例》
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联交所也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准许所有发行人
分发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年报,但发行人必须事先确定股东的意愿,并遵守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身
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海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如欲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必须遵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发行人所遵守香港法律规定
更为宽松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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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摘要报告将取材自发行人的年报。发行人除非已事先确定股东希望收
取完整的年报抑或财务摘要报告,否则不会向股东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如发行人向某股东发出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收到该股东
的回覆,该股东将被视作同意收取财务摘要报告,而发行人也将被视作已充份确定该股东意愿,但届时发行人股东仍有权要
求收取完整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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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则修订适用于会计期在2001年10月31日或以后结束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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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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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