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财务披露规定 (修订十六 -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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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财务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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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及十八章以及附录1A部而
重印的各项规则,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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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披露规定的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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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对重估资产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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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如上市发行人曾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
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内,有关资产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须按估值数额
列账。上述规定将不再适用于排期申请表格所示日期为2002年9月1日或以后的新上市申请人。然而,假如上市发行人
曾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内,而且,上市发行人于上
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有关资产并没有按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账,则上市发行人必须于上市
后首份年报中披露该等资产的估值数额,以及假如该等资产以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账,损益表中将
须披露额外扣除的折旧额(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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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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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修订将适用于结算日为2002年9月1日
或以后的会计期间,但我们亦鼓励上市发行人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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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
(因与股东进行资本交易及向股东进行分派而产生者除外)」的规定,将修订为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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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披露如下会计估算的重大变动详情,
即对本期间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其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算。若变动的影响无法量化,亦须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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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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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