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其最长任期届满后即可再获委任 (修订十五 - 20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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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五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
在其最长任期届满后即可再获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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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三章而重印的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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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不容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可立即再次获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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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6条已作出修订,
以在刚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议架构正式实施后,即容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可立即再次获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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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订自2002年5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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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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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