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结算备付金 (MSTD)
为涵盖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不能就其中华通证券的持续净额交收股份履行付款责任所带来的信贷风险,香港结算会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10A.8节内的方法向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上海及深圳市场收取内地结算备付金。
(i) |
内地结算备付金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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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中华通市场而言,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是以每日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及每月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两者的较高者厘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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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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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通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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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通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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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独立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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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比率 |
( |
买入成交金额 |
+ |
逾期待交付股份数额的合约值 |
+ |
的中华通证券卖出成交金额 |
) |
x |
(现时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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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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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每个交易日中华通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及逾期待交付股份数额合约值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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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每个交易日特别独立户口的中华通证券卖出成交金额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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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比率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x |
(现时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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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有买入成交金额的交易日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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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特别独立户口有卖出成交金额的交易日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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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在个别交易日并无任何中华通证券买入成交金额,该日的任何逾期待交付股份数额的合约值将不计入「上月每个交易日中华通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及逾期待交付股份数额合约值总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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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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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算会在每个中华通市场交易日根据当时的中华通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及于特别独立户口内的中华通证券卖出成交金额就上海及深圳市场于下午约四时提供风险—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报告给中华通结算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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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内地结算备付金的收取及退还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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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是每日计算,任何内地结算备付金的不足款额会以日终直接记除指示(DDI)每天收取。上海及深圳市场的内地结算备付金退还会于每月自中国结算就上海及深圳市场各自进行相关抵押金月度检讨后向香港结算收取或退还款项当日起每日进行,直至该月最后一个营业日。当上海及深圳市场的内地结算备付金在退还日完成计算后,多余的内地结算备付金会以日终直接记存指示(DCI)退还。
内地结算备付金和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暂定退款时间表(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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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内地结算备付金的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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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结算参与者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香港结算会继续厘定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在中华通结算所把相应的内地结算备付金交回香港结算后,内地结算备付金预期可于结算参与者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的八个月内退还予结算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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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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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日终的内地结算备付金,香港结算会于中华通市场早上收市后分别就上海及深圳市场以日终内地结算备付金的相同计算方法计算每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要求。除非香港结算另有决定,就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款额而言,每名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均有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宽免上限。任何上海及深圳市场合计的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不足金额如超过宽免上限,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须于当日下午二时前向香港结算缴付内地结算备付金不足金额之全数。
结算参与者将使用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CPIs)缴付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如欲申请以CPI缴付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须于 ClientConnect填妥以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CPI)缴付即日差额缴款、即日按金及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常设指示(电子服务 AC 15)(只供英文版本)。
香港结算不时保留以其他途径收取即日内地结算备付金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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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 (MSCD)
为涵盖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中华通证券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未交收股份数额潜在的股价不利波动而引致的市场风险,香港结算会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10A.9节内的方法向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上海及深圳市场收取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
(i) |
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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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结算参与者登记成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须向香港结算缴付人民币二十万元作为最低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此人民币二十万元最低要求将包括在上海市场的内地结算保证金计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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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计算方法(2022年7月起生效) |
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要求= |
最近六个月的中华通证券每日净交易款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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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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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比率 |
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于最近六个月有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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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的内地结算保证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深圳市场的内地结算保证金不设最低金额。
**现时内地结算保证金比率于上海市场为16.4%,而深圳市场为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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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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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要求会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计算,任何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不足款额会以日终直接记除指示(DDI)于同日收取。上海及深圳市场的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退还会于每月中国结算就上海及深圳市场各自进行相关抵押金月度检讨后向香港结算收取或退还款项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每月完成计算上海及深圳的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后,任何多余的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会以日终直接记存指示(DCI)退还。
内地结算备付金和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暂定退款时间表(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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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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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结算参与者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香港结算会继续厘定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要求。在中华通结算所把相应的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交回香港结算后,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预期可于结算参与者终止作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后的八个月内退还予结算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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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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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算有权使用由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收取的内地结算备付金及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以履行其在相关的结算通下作为中华通结算所的结算参与者责任。 |
回溯测试
香港结算定期进行回溯测试以评估其整体中华通市场抵押品的覆盖率。从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中华通证券之买入成交股份数额所收取的抵押品覆盖率能达到单边99%的置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