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失责的理由
香港结算可根据多项理由(包括结算参与者欠付香港结算款项)宣布结算参与者为失责人士。
就失责事件所采取的行动
当有结算参与者未能履行其对香港结算于香港及/或中华通市埸的责任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该结算参与者已是失责,香港结算能因应其失责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通知联交所及宣布该结算参与者为失责人士。联交所会根据其规则采取相应行动,其中包括停止该结算参与者(同时为交易所参与者)的一切买卖。如全面结算参与者的任何非结算参与者在该全面结算参与者被禁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后未有立即与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订有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结算协议,则香港结算亦会要求联交所禁止该非结算参与者进行买卖。香港结算亦会通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结算在宣布某一结算参与者为失责人士后,会就失责参与者的未交收股份数额进行结清,包括补购股份;或出售已获分配但尚未付款的股份。结清后,香港结算会计算失责结算参与者应付或应收之净额。结清交易的费用由失责结算参与者承担。
失责结算参与者的差额缴款、按金、抵押品、参与费、内地结算备付金、内地证券结算保证金和保证基金的基本供款和浮动供款亦会用作抵销其于香港及/或中华通市场的欠款。
香港结算亦可从保证基金逐层取回结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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