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新交易费用豁免
发展产品多样性是打造香港成为亚洲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中心的关键。为鼓励投资者买卖及提高在香港上市的固定收益ETF的流动性,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ETF买卖所涉及的最低股份交收费现可获豁免。
上述豁免将一直生效,直至另行通知。详情请参阅交易所通函编号 ETP/001/21及 CD/CDCO/CCASS/013/2021。 请浏览港交所网站,了解更多关于交易所买卖产品。
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ETF的费用豁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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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费用 |
新收费安排 |
最低股份交收费 |
聯交所买卖1
每笔交易总值的0.002%,每笔交易的最低收费为2港元,最高费用为100港元。
兩边客买卖2
单方收取每笔交易总值的0.001%,单方于每笔交易的最低收费为1港元,最高收费为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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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最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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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交易所规则,聯交所买卖指由交易所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或在交易所进行的中央结算系统合资格股票(中华通股票除外)的交易。
2 兩边客买卖指聯交所买卖中的买与卖均由同一名交易所參与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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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在香港发行交易所买卖产品前必须获证监会发牌。有意发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发行商应联络证监会以了解成为发行商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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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及反向产品发行商需符合额外资格要求。
请浏览证监会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补充通函 (只备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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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和受托人需在交易所买卖产品上市前向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交易所买卖产品单位成为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存管、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
有意发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发行商在向证监会申请认可时,应同时尽早联络香港交易所的结算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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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理人
- 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为大部分非港股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杠杆及反向产品作为服务代理人。作为服务代理人,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使用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或提出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外新增及赎回的交易所买卖产品单位。
- 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受托人(或保管人)、过户处、参与交易商及其他相关单位需与香港结算及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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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代理人
- 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为大部分港股交易所买卖基金作为转换代理人。作为转换代理人,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使用中央结算系统处理交易商提交的单位新增和赎回指示的交收。
- 必须签署参与协议(由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受托人、参与交易商、香港结算、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签署)及转换代理协议(由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香港结算及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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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买卖产品获得证监会「有条件下的批准」后,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可向香港交易所上市科正式提交上市申请。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上市受《上市规则》第二十章规管,申请表格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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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上市费用,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八第3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