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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谴责万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称泰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3),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前任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5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必须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公司遵守财务报告责任,财务资料完整可靠。

董事必须付出足够时间及关注积极投入上市发行人的事务,包括主动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否则有违市场对上市公司董事应有操守的期望,属疏忽职守。

联交所特别要求GEM上市发行人委任监察主任,协助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及确保有足够的内部监控并落实执行。监察主任有重要的职责和工作,其委任并非单纯例行公事,获委任为监察主任的董事必须明白及充分履行其于《GEM上市规则》第5.20条所述的职责。

联交所严正对待董事及监察主任违反职责的行为。除了对违规行为施加纪律制裁外,日后若需评估其是否适合获委任为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会将违规行为列入考虑因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万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称泰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3)(「该公司」)未有及时刊发九份财务业绩及报告,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条;
 
              
及谴责该公司下列的前执行董事、前非执行董事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前执行董事兼主席黄仲伟先生(「黄先生」);
          
(3)  前执行董事兼主席陈润生先生 
 
(4) 前执行董事叶浩明先生(「叶先生」); 
 
(5) 前执行董事黄秀慧女士
 
(6) 前执行董事居莉军女士(「居女士」); 
 
(7) 前执行董事张今抒先生(「张先生」)
 
 
(8) 前执行董事韩方法先生(「韩先生」) 
 
(9) 前执行董事兼主席刘波先生(「刘先生」) 
 
(10) 前执行董事黄妙婵女士 
 
(11) 前非执行董事潘晋博士(「潘博士」) 
 
(12) 前非执行董事戴元新先生(「戴先生」) 
 
(13) 前非执行董事肖永珍女士(「肖女士」) 
 
(14)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邓诗诺先生(「邓先生」); 
 
(15)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胡贇女士(「胡女士」)
 
 
(16)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景斌先生(「徐先生」)
 
(17)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谭和明先生(「谭先生」);及
 
并批评:
 
(18)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怡仕先生
  

未有运用其作为该公司董事所需有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的规定,亦违反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形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责任,没有尽力遵守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合称「《承诺》」)。

以上第(2)至(18)项所指的董事合称「相关董事」。

GEM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谴责该公司三名前监察主任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及刘先生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委员会指出(i)虽然所有相关董事均已辞任,但联交所认为即使他们仍在任,其留任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及(ii)日后若需评估相关董事是否适合委任为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联交所会将今次事件中各人的行为列入考虑因素。

GEM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GEM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就该公司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GEM上市委员会对其施加的制裁及指示。

实况

该公司-延迟刊发财务业绩及报告

该公司(时称泰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未有按照《GEM上市规则》,在刊发期限内刊发下列九份财务业绩及报告(「迟交账目」):

 

财务业绩/报告

报告期(汇报限)

刊发日期

延迟月数

所违反《GEM上市规则》条文

1

2012/13财政年度业绩/

报告

(核数师不发表意见)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 30/6/2013

26/8/2014

9/10/2014

14

15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条

2

2013/14第一季业绩/

报告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三个月(14/8/2013)

30/11/2014

19/5/2015

15.5

21

第18.66、18.67及18.79条

3

2013/14上半年业绩/

报告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六个月(14/11/2013)

15/1/2015

19/5/2015

14

18

第18.53、18.54及18.78条

4

2013/14第三季业绩/

报告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14/2/2014)

16/2/2015

19/5/2015

12

15

第18.66、18.67及18.79条

5

2013/14财政年度业绩/

报告

(核数师不发表意见)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30/6/2014

30/4/2015

7/5/2015

10.5

11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条

6

2014/15第一季业绩/

报告

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三个月(14/8/2014)

19/6/2015

24/6/2015

10

10.5

第18.66、18.67及18.79条

7

2014/15上半年业绩/

报告

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六个月(14/11/2014)

23/6/2015

24/6/2015

7

7

第18.53、18.54及18.78条

8

2014/15第三季业绩/

报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14/2/2015)

25/6/2015

同为4

第18.66、18.67及18.79条

9

2014/15财政年度业绩/

报告

(核数师发表保留意见)

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30/6/2015

13/7/2015

14/7/2015

0.5

0.5

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条

 

第一份迟交账目(即2012/13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告)于2013年6月到期,刊发时间严重延误,亦连带延误了往后业绩的刊发时间,导致该公司股份在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停牌逾两年。  

据该公司表示,延迟刊发2012/13财政年度业绩/报告主要由于:(i) 一家中国联营公司的审核证据不足以确定该公司应占其损益;及(ii) 评估该公司多家附属公司的减值亏损。

内部监控

上市部采取纪律行动前进行调查,确定该公司在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核心期间」)没有足够或恰当的内部监控措施,证据如下:

(i) 该公司2010/11财政年度、2011/12财政年度、2012/13财政年度及2013/14 财政年度的年报均载有同样的披露资料:「董事会肩负建立、保持和检讨本集团内部监控系统的全面责任。董事会已检讨本集团的内部监控系统,并对该系统提出改善建议。董事会信纳经实施建议改善后的本集团内部监控系统将会有效。」然而,相关董事没有就该公司声称当时设有的内部监控措施提供有意义的详情。
  
(ii) 审核该公司2012/13财政年度及2013/14财政年度的业绩时,该公司的核数师发现内部监控措施有多项不足之处,包括没有监督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的重大投资及重大收购事项。这些不足导致核数师对该两份年报均不发表意见的若干事宜或情况,包括「贵公司管理层表示,贵公司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后期间内的绝大部分账册及记录无法获得以供[核数师]检查。
              
(iii)  该公司转换管理层后(大部分董事会成员都是在核心期间后获委任),该公司办公室内找不到其接任前的内部监控政策文档。
 
(iv) 为符合联交所复牌条件而进行的内部监控审阅发现,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有多项缺失,主要发现包括:「附属公司向该集团呈交财务资料的时间没有正式的财务政策规定」、「没有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结算清单,以监察和确保结算程序符合《GEM上市规则》对汇报时间及准确度的规定」及「没有投资后/收购后监察政策及程序」。
 
 

上市部指称的董事违规事项

17名相关董事中,

(i) 除黄先生外,其余16名董事均是核心期间的在任董事;及
 
 
(ii)  黄先生自2010年3月起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2010年8月4日起兼任监察主任。他在2012年1月5日(即核心期间开始的三个月前)辞去所有上述职务。
 

违反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尽力承诺》」)

相关董事共同及个别地有责任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董事会共同有责任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上市部指称: 

(i) 该16名相关董事因而要对该公司在核心期间的内部监控不足负责;及
 
 
(ii)  黄先生在该公司身居要职,在任时间亦贴近核心期间(见上文),故亦须负上责任。 
 

此外,没有相关董事能够就该公司声称在相关时间有内部监控措施提供有意义的详情。有部分人承认他们完全「想不起」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措施。这说明了(i)无论该公司当时有什么内部监控措施(如有),相关董事都不知情;及/或(ii)相关董事没有尽力向该公司查找及查询,以知悉内部监控的状况。 

由于所有相关董事均没有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因此上市部认为他们全部违反了《尽力承诺》。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由于全部17名相关董事均没有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上市部认为他们亦分别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没有以应有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

上市部进一步指称,相关董事中有15人(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叶先生、黄秀慧女士、居女士、张先生、韩先生、黄妙婵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谭先生及陈怡仕先生)因不同行为而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完全依赖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士履行董事职责;没有作出独立判断;将他人意愿看得比董事的权力及履行职责的义务还高;毫不查问董事会会议纪录便签署;一直缺席或极少出席董事会会议一同审议及批准该公司业务及事务相关的事宜。

11名董事(居女士、张先生、韩先生、黄妙婵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谭先生及陈怡仕先生)极少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审核委员会会议:

 

2011/12财政年度

2012/13财政年度

2013/14财政年度

2014/15财政年度

居女士

董事会会议 1/2

董事会会议 0/25

董事会会议 1/7

董事会会议 4/40

张先生

董事会会议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1/13

董事会会议 0/7

董事会会议 0/40

韩先生

董事会会议 2/4

董事会会议 0/25

董事会会议 0/7

董事会会议 0/21

黄妙婵女士

董事会会议 1/2

董事会会议 1/25

董事会会议 4/7

董事会会议 0/33

潘博士

董事会会议 4/4

董事会会议 0/25

董事会会议 0/7

董事会会议 0/40

戴先生

董事会会议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0/19

董事会会议 0/7

董事会会议 2/40

肖女士

董事会会议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0/13

董事会会议 0/7

董事会会议 1/40

胡女士

董事会会议 1/2

审核委员会会议 0/1

董事会会议 2/25

审核委员会会议 4/4

董事会会议 0/7

审核委员会会议 无

董事会会议 2/40

审核委员会会议 1/11

徐先生

董事会会议 2/2

审核委员会会议 1/2

董事会会议 0/25

审核委员会会议 4/4

董事会会议 0/7

审核委员会会议 无

董事会会议 2/34

审核委员会会议 1/5

谭先生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1/6

董事会会议 2/7

董事会会议 3/17

陈怡仕先生

董事会会议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2/4

审核委员会会议 不适用

董事会会议 0/7

审核委员会会议 无

董事会会议 18/40

审核委员会会议 10/11

部分董事有解释出席率一直偏低的原因,譬如:照顾患病家人、没有支取董事袍金、辞任该公司董事须待其在董事会代表的股东决定、生病住院、该公司无法提供财务资料草拟稿等等。上市部认为这些都不是他们长期缺席会议的合理原因。上市部指,持续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人缺席多年)相等于没有积极参与该公司事务。他们不请辞而继续担任董事会要职,但多年来都没有积极参与董事会会议,而这是身为董事的最基本及最低要求。

因此,上市部认为该15名董事的上述行为相当于疏忽其作为该公司董事的职责,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该公司的监察主任分别是黄先生(2010年8月4日至2012年1月5日)、陈润生先生(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12月24日)及刘先生(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该公司于核心期间内内部监控措施极为不足,没有证据可证明这三名监察主任有采取任何措施,履行《GEM上市规则》第5.20条对监察主任的最低要求:「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助其执行确保该公司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程序」。

因此,上市部认为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及刘先生分别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违反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上市部亦指称,由于相关董事在上文所述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第5.20条,故此亦违反了其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考虑了上市部以及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陈述后裁定如下:

该公司

基于该公司延迟刊发九份财务业绩及报告(见上文),GEM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一再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条。

内部监控

依据所呈交资料及陈述,GEM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公司在核心期间没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去确保该公司符合《GEM上市规则》。 

相关董事

(i) 违反《尽力承诺》及《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相关董事均为该公司在核心期间(出现严重内部监控缺失时)的董事或于核心期间开始前不久离任的前董事。

没有资料显示相关董事于核心期间有采取任何步骤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大部分相关董事都未能指出有任何内部监控或相关文件。由该公司以外人士(即核数师及进行内部监控审阅的专业顾问)负责的审阅一再发现与财务汇报等方面有关的内部监控有不足及缺失。

另外,15名董事(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叶先生、黄秀慧女士、居女士、张先生、韩先生、黄妙婵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胡女士、徐先生、谭先生及陈怡仕先生)的上述行为明显不达作为该公司董事所需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要求。

GEM上市委员会认同上市部指称相关董事违规及上述理据。因此,GEM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董事各自违反了(i)其《尽力承诺》;及(ii)《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ii) 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及刘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及刘先生各自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条,没有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并助其执行确保该公司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程序。

(iii) 违反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GEM上市委员会亦裁定,由于相关董事各自有上述违规情况,他们亦违反了其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相关董事在事件中的违规情况极其严重和恶劣,反映出:

(i) 该公司的企业管治水平极差;
  
(ii) 没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
  
(iii) 董事会行事严重缺乏常规,董事委托/依赖他人履行决策工作存在缺失;

(iv) 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全部偏离《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五「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所载的企业管治标准;
 
 
(v)  相关董事没有适当顾及该公司及他们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的责任;没有正确理解董事职责,公然违反董事须运用谨慎、技能和勤勉的规定;及 
 
(vi) 接连出任监察主任的董事均没有察觉及履行该职位所需处理的职责。 

 

此外,该公司长时间停牌导致股东及投资者于该段期间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该公司的股份。核数师对该公司的财务业绩不发表意见,意味这些业绩资料对投资者及股东的参考价值有限。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怡仕先生在2014年及之后曾采取不同的步骤(尽管那已是核心期间之后)去审阅并设立内部监控措施。这一点反映在对其施加的制裁上。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而有关违规极其严重后,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1) 谴责该公司在核心期间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54、18.66、18.67、18.78及18.79条;
  
(2) 谴责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叶先生、黄秀慧女士、居女士、张先生、韩先生、刘先生、黄妙婵女士、潘博士、戴先生、肖女士、邓先生、胡女士、徐先生及谭先生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其《尽力承诺》及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3)  批评陈怡仕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其《尽力承诺》及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及

(4) 谴责黄先生、陈润生先生及刘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委员会亦表示,虽然所有相关董事均已辞任,但在联交所的角度而言即使他们仍在任,其留任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日后若需评估相关董事是否适合委任为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联交所会将今次事件中各人的违规及行为列入考虑因素。

GEM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 

(1)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GEM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过目。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2) 任何相关董事其后若被视为适合获委任为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其可接受该等委任前,必须先(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4小时有关《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及附录十五(企业管治守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共28小时);以及(ii) 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3)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4)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过目,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5)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4)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GEM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中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就核心期间而言)以及上文所列的相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