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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08)以及八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4年11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08);

谴责:
2. 执行董事兼主席易小迪先生
3.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范小冲先生

批评:
4. 非执行董事范晓华女士
5. 非执行董事王功权先生
6. 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先生
7. 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博爱先生
8.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春平先生;及
9.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波先生

及进一步指令:
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训。

 

2020年至2022年间,该公司先后发放合共11.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这些贷款的借款人当时陷入财困。另外,他们本身亦是其他最终借款人的债务债权人。该等最终借款人的债务以位于北京的一处物业作为抵押品。该公司展望,借款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将带来低价出售的机会,该公司或可在司法拍卖中以大幅折让的价格购入作为不良资产放售上述位于北京的物业。

尽管贷款产生重大风险,但董事并未于贷款发放前预先促使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亦未有适当制定策略,在该公司未能把握低价出售机会的情况下追收贷款。

易小迪先生及范小冲先生是负责促使进行尽职审查及实施这些交易的执行董事。

该公司当时存在多方面的内部监控缺失,这是促成其未能(1) 按时刊发全年及中期业绩及报告;及(2) 遵守适用于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其中部分与贷款相关)的规定。有关该公司及董事就这些缺失的违规事项详情,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见下文连结)。

该公司与董事同意和解,有助尽早解决本纪律行动。 

重要信息:

董事在运用发行人的资金于任何交易(尤其是高风险者)之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和全面的风险评估。

设有充足、有效的内部监控框架对于发行人确保能够遵守其在《上市规则》的汇报、披露和其他责任十分重要。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