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交所就「双重参与」1限制增设新豁免安排,并即时生效
- 与发售规模挂钩的新豁免安排将便利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招股,促进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二)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 HKEX-GL85-16 (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2在若干特定条件下(见下文「规模豁免条件」)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3(即「双重参与」)。
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上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新豁免安排即时生效。首次公开招股如符合下列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
- 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元;
- 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 30%;4及
- 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5)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审视及提升我们的上市制度。我们相信这项新安排有利于整个建簿及股份分配过程,同时在兼顾便利市场运作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修订后的指引将即时生效并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亦载有比对新旧指引不同的文件。
注:
- 「双重参与」指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或基础投资者在其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
- 「基础投资者」一般指首次公开招股的配售部分中确保获分配股份的投资者,其通常会同意受若干禁售限制。
- 根据此项豁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或其紧密联系人也可以是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或基础投资者,而上市申请人的基础投资者可以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身份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证券。
- 每项超过 30% 上限的配股均须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指引的适用规定(包括任何适用条件和替代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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