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中国证监会取消审阅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中国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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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讯
2003年4月2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注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03年4月1日发出的通告。该通告取消了中国证监会审阅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中国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不再就有关事宜出具《无异议函》。
已在联交所上市或正寻求上市的公司,必须依据其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律规定。发行人集团旗下所有公司亦必须正式注册或成立,并符合所有有关法律及规定。中国证监会是次政策上的改变,不会对涉及中国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联交所寻求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些持有境内权益的公司须继续向联交所确认其符合内地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如有涉及遵守有关法律及规定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注册及/或业务运作的合法性的事宜,也须在其招股章程内作出适当的披露。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以及联交所已就上述政策改变可能产生的影响交换过意见,并将继续就监管合作事宜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