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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营赌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接获查询,询问有关涉及经营赌博活动的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宜上市,以及上市发行人可否投资于涉及经营赌博活动的公司。

根据联交所的内部指引,联交所一直有留意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有否涉及经营这方面的业务,以确保它们没有违反公共政策。鉴于《赌博条例》的修订条文于2002年5月31日生效,联交所亦相应修订其内部指引。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涉及经营赌博的活动,如在《赌博条例》下不属违法,则并无违反公众利益。这些涉及赌博活动的业务,有如下特色:

  • 赌博活动在香港境外进行;及
  • 收受赌注的交易及交易双方的所在地在香港境外

此外,联交所亦要求这些赌博活动,不得触犯适用于其经营地的任何相关法例。

联交所亦留意到,其他主要的交易所容许涉及赌博业务的公司上市,并容许上市发行人收购或投资于赌博业务。

不过,即使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涉及经营赌博的活动在《赌博条例》下不属违法,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仍须在其招股章程、公告或通告中作出附加的相关披露。联交所会根据个别的情况,来厘定要求披露的详尽程度,以确保有关赌博活动之经营及相关风险有充份的披露。这些披露包括有关赌博活动的类别、适用的监管或持牌规定以及经营这些活动的特定风险。至于收购或投资于赌博业务的上市发行人,除了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上市协议」第2段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及/或二十章或规则第17.10条外,也必须作出上述附加的相关披露。附加的相关披露详尽程度,须视乎有关交易对有关发行人的重要性而定。

下列规定适用于获准上市后或股份被上市发行人收购后从事违反《赌博条例》活动的公司。

A.  上市申请人
  1. 如上市申请人投资于赌博业务,须符合以下的上市条件:发行人必须尽其所能,确保有关赌博活动的经营在其上市后一直(i)符合这些活动经营地的相关法例;及/或(ii)不违反《赌博条例》。
  2. 如这些赌博活动的经营(i)未能符合经营地的相关法例;及/或(ii)违反《赌博条例》,则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06条,有关发行人或其业务可能会被视作不适宜上市。视乎有关情况,联交所或会指令发行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暂停有关证券的买卖,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3. 招股章程内「风险因素」一栏须特别指出,如这些赌博活动的经营未能符合上述有关合法性的上市条件,有关证券可能有被撤销上市资格的风险。
B.  上市发行人
  1. 上市发行人如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赌博活动的业务,须符合以下要求: 发行人必须尽其所能,确保赌博活动的经营在其作出投资后及持有有关投资的期间,一直(i)符合这些活动经营地的相关法例;及/或(ii)不违反《赌博条例》。
  2. 如这些赌博活动的经营(i)未能符合经营地的相关法例;及/或(ii)违反《赌博条例》,则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06条,有关发行人或其业务可能会被视作不适宜上市。视乎有关情况,联交所或会指令发行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暂停有关证券的买卖,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3. 发行人就任何有关经营赌博活动之投资而发出的公告及通函(如适用),必须确认有关赌博活动属合法活动,并特别指出,如这些赌博活动的经营未能符合上述有关合法性的要求,有关证券可能有被停牌或撤销上市资格的风险。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