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新闻稿
关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载于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须涵盖之期间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上市新申请人一般必须具备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的会计师报告。《公司条例》规定,招股章程(上市文件)所载的会计师报告必须涵盖紧接招股章程(上市文件)刊发前的三个财政年度。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拟澄清:证监会与联交所较早前已同意证监会将于政府宪报刊登适当之公告,对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就《公司条例》有关的规定给予一般豁免,使会计师报告只需涵盖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有关公告将于本月稍后刊登于政府宪报。据此,《公司条例》对申请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这方面的规定将与《创业板上市规则》配合。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