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2024年11月)
市场运作
2024年11月29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2024年11月)
本月度报告就报告涵盖期间我们履行监察职责各阶段工作提供关键统计数据。报告期间的资料涵盖(其中包括)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及其现况、向新/潜在新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发出的意见函和指引数目及相应的处理时间、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的数目,以及除牌和停牌公司数目。
上市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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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总数 |
上市公司数目 |
1. 于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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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
326 |
2,609 |
2. 新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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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 |
61 |
3. 除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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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6 |
46 |
4.于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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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
323 |
2,624 |
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于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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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其他(1) |
总数 |
A.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2024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2) (3) |
194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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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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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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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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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2023年12月29日未处理完毕的现有申请及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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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3 |
5 |
79 |
2. 2024年接受之新申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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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0 |
33 |
156 |
总计 |
194 |
3 |
38 |
235 |
于2024年11月29日的申请状况(2) |
1. 已上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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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 |
35 |
96 |
2.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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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 |
3 |
18 |
3.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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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 |
0 |
75 |
4. 其他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 (6)、申请被拒(7)、被发回申请(7) (8)或自行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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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_____
|
0
_____
|
0
_____
|
46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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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94 |
3 |
38 |
235 |
以下是联交所处理不同类型的呈递所需的时间。就此表而言,资料涵盖相关报告月份内联交所发出的信函/回覆,而联交所所需处理时间是指由接受相关申请/呈交之日至联交所发出信函/回覆之日的所需营业日数。
联交所依据相应规则对所有上市申请人一视同仁,而处理程序时间长短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申请人回覆监管提问的质素及是否及时,以及申请人就其上市申请于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获得批准的时间等。联交所对于申请人回馈的时间一般没有硬性要求。
B. 处理时间 |
于2024年11月就新上市申请发出的首次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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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联交所发出首次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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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于2024年11月就上市申请发出的所有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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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联交所发出意见函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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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于2024年11月就拟提交之新上市申请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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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联交所发出书面回覆所需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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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个月呈交上市委员会作考虑的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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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1.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期间联交所发出意见函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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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期间联交所以外各方(如保荐人)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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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3. 由提交申请至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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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止12个月的新上市公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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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由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至上市所需总营业日数的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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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 |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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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主板《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的申请个案、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并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及 (ii) 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发回、被拒又或自行撤回之后所提交的申请,或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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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汇报年度处理的上市申请包括在相关汇报年度之前或期间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申请。截至本报告日止,上市委员会于2024年已批准66家主板及3家GEM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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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于2024年11月接受之上市申请包括10家主板、0家GEM 和4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递交的上市申请。 |
(5) |
包括0家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1家根据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以及0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上市、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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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03 条/《GEM上市规则》第 12.07 条,递交申请表格的六个月之后,上市申请即告处理期限已过。 |
(7) |
2024年截至11月止的没有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如果申请被拒或被发回,同一申请人在之后符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后,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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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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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房地产信托基金)及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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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于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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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
GEM |
总数 |
A. 除牌公司数目(由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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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规则》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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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6 |
29 |
2. 自愿撤回上市地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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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 |
16 |
3. 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
不适用 |
0 |
0 |
4.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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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____
|
不适用
_____
|
1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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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40 |
6 |
46 |
B. 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公司数目(于2024年11月29日) |
1.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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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 |
9(12) |
2. 其他停牌公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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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 |
8(15) |
56 |
总计 |
57 |
8 |
65 |
(10) |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5(1) 条或《GEM上市规则》第9.23(1) 条进行强制收购,又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5(2) 条或《GEM上市规则》第9.23(2)条透过协议计划或资本重组方式进行私有化。 |
(11)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收购或业务合并,最终促成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新上市规定的继承公司上市。 |
(12) |
7家主板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除牌决定。该等覆核及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 |
(13) |
若主板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8个月(《主板上市规则》第6.01A条)或GEM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2个月(《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联交所可取消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联交所亦可视乎个别停牌公司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而随时刊发除牌通知,给有关停牌公司一个时间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该指定时间内复牌,联交所有权将其除牌。 |
(14) |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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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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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