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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2024年1月)

市场运作
2024年1月31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2024年1月)

本月度报告就报告涵盖期间我们履行监察职责各阶段工作提供关键统计数据。报告期间的资料涵盖(其中包括)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及其现况、向新/潜在新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发出的意见函和指引数目及相应的处理时间、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的数目,以及除牌和停牌公司数目。

上市公司概览 
 
 

主板 GEM 总数
上市公司数目

1. 于2024年1月1日

2,283 326 2,609

2. 新上市公司

5 0 5

3. 除牌公司

4 0 4

4. 于2024年1月31日

2,284 326 2,610

 

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于2024年1月31日)

 

主板 GEM 其他 (1) 总数
A. 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2024年截至本报告日止)(2) (3)

1. 于2023年12月29日未处理完毕的现有申请及重新申请

60 2 5 67

2. 于2024年接受之新申请  (4)

15

_____

0

_____

1

_____

16

_____

 总计 75 2 6 83
 B. 申请状况(于2024年1月31日) (2)

1. 已上市 (5)

5 0 2 7

2.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待上市 

7 0 4 11

3. 处理中

58 2 0 60

4. 其他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 (6)、申请被拒(7)、被发回申请(7) (8)或自行撤回申请)

5

_____

0

_____

0

_____

5

_____

 总计 75 2 6 83

 

以下是联交所处理不同类型的申请所需的时间。就此而言,本表资料涵盖相关报告月份内联交所发出的信函/回覆,而「平均所需日数」是指由接受相关申请/呈交之日至联交所发出信函/回覆之日的平均所需营业日数。

 
 
C. 处理时间
就新上市申请发出的首次意见函

1. 20241月发出的信函数量

9

2. 发出首次意见函的平均所需营业日数 (9)

13
就上市申请发出的所有意见函

1. 20241月发出的信函数量

19

2. 发出意见函的平均所需营业日数

13
就拟提交之新上市申请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1. 20241月发出的信函数量

5

2. 发出书面回覆的平均所需营业日数 (9)

11

 

(1)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2)  已处理之上市申请数目也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GEM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GEM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重新申请是指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就此而言,联交所会将此类重新申请视为其原申请的延续。
新上市申请包括 (i) 首次向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ii) 申请被发回后提交的申请,或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三个月之后提交的申请。
(3)  相关汇报年度处理的上市申请包括在相关汇报年度之前或期间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申请。截至本报告日止,上市委员会于2024年已批准2家主板上市申请。
(4)  包括15 家主板、0家GEM和1家第二十章于2024年1月接受之上市申请。
(5)  0家从GEM转到主板上市的公司。
(6)  根据《主板规则》第 9.03 /GEM规则》第 12.07 条,递交申请表格的六个月之后,上市申请即告处理期限已过。
(7)  2024年截至1月止的没有被拒申请及被发回申请。如果申请被拒或被退回,同一申请人在之后符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后,可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8) 

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9)  2011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

 

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
(于2024年1月31日)

 
主板 GEM 总数
A. 除牌公司数目(202411日起计算)

1.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规则》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3 0 3

2. 自愿撤回上市地位 (10)

1 0 1

3. 从GEM除牌而转到主板上市

不适用

_____

0

_____

_____

总计 4 0 4
B. 停牌3个月或以上的公司数目(于20241月31

1. 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除牌

9 0 (11)

2. 其他停牌公司 (12)

47 (13) 

_____

16 (14)

_____

63

_____

总计 56 16 72
 
(10)  根据《主板规则》第6.15(1) 条或《GEM规则》第9.23(1) 条进行强制收购,又或根据《主板规则》第6.15(2) 条或《GEM规则》第9.23(2)条透过协议计划或资本重组方式进行私有化。
(11)

6家主板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覆核除牌决定,覆核程序正在进行。

(12) 若主板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8个月(《主板规则》第6.01A条)或GEM公司的证券连续停牌12个月(《GEM规则》第9.14A条),联交所可取消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联交所亦可视乎个别停牌公司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而随时刊发除牌通知,给有关停牌公司一个时间较短的指定期限,表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在该指定时间内复牌,联交所有权将其除牌。
(13)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主板)
(14) 有关已停牌三个月或以上公司的状况,请参阅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每月报告(GEM)

 

 

更新日期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