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参与者应如常经Client Connect向香港结算递交豁免补购申请。
参与者应于申请理由选择紧急事故,并于参与者备注填写已于何日申请进行提早补购这些当日待交付股份。
需要,这是一个双重记录情况。参与者应如常经Client Connect向香港结算递交豁免补购申请。
参与者应于申请理由选择紧急事故,并于参与者备注栏,填写这些待交付股份是关于何日的旧有待交付股份的双重记录。
另外,建议参与者通过交货指示交收,避免交收仓内股数在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被用于交收比较旧的有待交付股份。
交收代理是由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下称「非投资者参与者」)委任的服务供应商。交收代理可以连接中央结算系统,并在不改变参与者对香港结算履行的主要职责的前提下,代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至于第三者结算模式,则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交易所参与者,将结算职责外判给可为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的「全面结算参与者」。这样可使交易所参与者履行结算职能的安排上有多一个选择。在第三者结算下,交易所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没有结算参与者身份,其身份称为「非结算参与者」。而属于 (i)非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或(ii)本身是结算参与者但并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概统称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
下表概述交收代理与第三者结算模式的主要特点:
简介
交收代理
第三者结算
1.主要概念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 中央结算系统操作 (只限行政管理功能) 外判予交收代理。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外判予指定的全面结算参与者。
2.服务提供者角色
交收代理是中央结算系统户口操作者,代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
全面结算参与者在接过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执行的交易所买卖及 / 或中华通证券交易后,以当事人身份在其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户口与香港结算完成结算及交收。
3.服务提供者身份
交收代理毋须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要证明本身有足够的结算经验和能力。
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是香港结算接纳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方可为其他交易所参与者结算交易。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方可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4.参与者资格
交易所参与者必须是直接结算参与者。交收代理本身并非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而言,交易所参与者毋须是结算参与者。已是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毋须成为交易所参与者。
有关第三者结算的详情,请浏览「第三者结算」一栏: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Third-Party-Clearing-by-HKSCC-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s?sc_lang=zh-HK
非投资者参与者如有意委任交收代理代为进行中央结算系统运操作,须向香港结算申请(相关解释说明及申请表格可于以下网站下载:
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Settlement-Agent-and-Access-to-CCASS-from-a-Foreign-Jurisdiction?sc_lang=zh-HK。此外,非投资者参与者亦可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现货及衍生产品结算业务的结算行政及服务组索取申请文件(邮寄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一期30楼;传真号码:2590-7000)。
只要符合有关委任交收代理的所有条件及规定,交收代理可以不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在考量申请时,我们会按申请成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标准评估交收代理。
在一般情况下,中央结算系统可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操作。有关详情请参阅「CCASS/3 — 常问问题」http://www.hkex.com.hk/Global/Exchange/FAQ/Securities-Market/Clearing-and-Settlement/CCASS-3?sc_lang=en (只设英文版本)
经香港结算批准,非投资者参与者可委任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交收代理。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3904条,非投资者参与者须取得法律意见,确认有关安排不会:
a. 令香港结算、联交所或认可控制人受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例、监管、申报、登记或其他规定所管制;
b. 使香港结算、联交所或认可控制人被视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任何业务;
c. 导致香港结算、联交所或认可控制人牵涉任何税务;及
d. 影响香港结算查核有关中央结算系统或在该司法管辖区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的账目、纪录或系统的权利。
法律意见应按《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3904条规定的形式发出。非投资者参与者须确保遵守其及其交收代理的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办公室或操作业务所处的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定。
若委任交收代理令任何资料有变动,非投资者参与者应按现行程序通知香港结算。
香港结算评估交收代理申请时所考量的,主要围绕申请人所建议委任的交收代理,例如其:
· 是否现有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和是否有良好业务纪录;
· 是否已指定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负责确保符合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和运作程序的规定;
· 是否设有足够的营运风险监控计划。
如上文问题1所述,参与者委任交收代理不会改变其对香港结算履行的主要职责,故香港结算与交收代理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每项外判安排的业务驱动力、范畴和服务要求各有不同。服务合约应为非投资者参与者与交收代理之间的商业协定。
不可以。非投资者参与者只可委任一名交收代理代为操作中央结算系统。
非投资者参与者须按照标准程序向香港结算提交取消表格,再提交新的申请。取消表格可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Settlement-Agent-and-Access-to-CCASS-from-a-Foreign-Jurisdiction/cancel_form.pdf?la=en (只设英文版本)参与者亦可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现货及衍生产品结算业务的结算行政及服务组索取取消表格 (邮寄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期30楼;传真号码:2590-7000)。
需要。「管理人仕」(最少有一名输入者及一名核对者负责管理终端使用者的使用组别)及终端使用者(执行不同的中央结算系统功能)的委任须获非投资者参与者批准。
非投资者参与者可通过双重认证在海外安装的CCASS终端机登入其管理人士及终端使用者帐户。管理人士可新增、更改和删除终端使用者的使用组别。
然而,参与者应透过HKEX Access Management Portal (https://connect.hkex.com.hk/)于 Client Connect提交电子服务 – DA 3“CCASS/CCMS 委托管理员申请/维护表格” 通知香港交易所为其管理人士帐户进行使用者帐户维护。
有关在海外安装C3T的技术详情,请参阅CCASS/3 — 常问问题:https://www.hkex.com.hk/Global/Exchange/FAQ/Securities-Market/Clearing-and-Settlement/CCASS?sc_lang=zh-HK
交易所参与者即使已委任交收代理,仍可选择成为非结算参与者。基于非结算参与者不再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交收代理的委任亦需终止。交易所参与者需终止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交收代理的委任,并知会交易所其所有已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然后香港结算会终止交易所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其中央结算系统账户,并按照指定的生效日期为交易所参与者及其新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建立结算关系。
对于已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参与者,如果该交易所参与者打算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该交易所参与者需要终止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的交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