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拟以电子方式处理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央结算系统交易(如收取由发行人分派的人民币股息),则须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否则,香港结算只可安排以支票付款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为人民币计价交易交收款项。因此,参与者应尽早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以免延误向客户提供人民币交易服务。
参与者可选择在稍后需要处理以人民币交收款项的中央结算系统交易时,方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然而,参与者应注意,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需时。若无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参与者不可以电子方式处理人民币计价交易的款项交收。因此,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尽早开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以免延误向客户提供人民币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