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年12月31日
  • 「独立性」一般被视为是公平及持正的关键。基于香港交易所独有的双重角色,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平衡公众与企业利益之间肩负重责。此外,香港交易所营运的金融市场范围既广也复杂,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具备不同的背景,可为董事会注入更广泛的经验及更宏阔的视野。
  • 香港交易所自上市后一直由绝大部分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带领。集团行政总裁是董事会内唯一执行董事。
  • 所有载有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讯中,均清晰注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身份。
  •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证监会会考虑《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可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在获委任为董事时及每年向香港交易所按该等因素确认其独立性。如有独立非执行董事未能符合任何一项该等因素,香港交易所会于年报内披露其仍视该名董事为独立人士的理由。
  • 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有任何可影响其独立性的个人资料变动,亦必须尽快通知香港交易所。此外,各人过往或目前如在集团业务中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又或与香港交易所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关连,必须如实披露。
  • 提名及管治委员会负责每年评估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确认各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所载有关独立性的准则,及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或令人觉得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或情况。各提名及管治委员会成员不会参与评估其个人的独立性。
  • 董事会采纳《企业管治守则》内有关董事会任期的基础原则,同时平衡经验的持续性与更新两方面的需要。董事会提名政策订明可获董事会提名以供股东再选任的非执行董事最长服务连续任期为年。
  • 我们会每年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当中特别要确定有关董事仍具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所需的品格及判断,继续可以对管理层及董事会作出的假设及意见提出客观及有建设性的异议。
  •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个别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