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年5月7日
提名董事参与选举设有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的程序。评定董事会成员组合及技能的工作持续进行并定期检讨,以确保设有合适的董事继任计划,令董事会成员组合更新可以顺利进行,以及董事会时刻保持有效运作。董事每隔若干时距即接受重新选举 / 委任。董事在获委任时获提供委任书,订明有关委任的条款及条件。如有董事呈辞或被罢免,香港交易所会给予解释原因。

委任及选举董事
 
  • 选任董事 ─ 股东可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选任任何一名人士为选任董事,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1)条,获选任董事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6人。选任董事的提名须以独立决议案提交予股东于股东大会上考虑。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3)条,只有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候选人(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行将退任的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委任或重新委任为选任董事: (a) 由董事推荐;或 (b) 由一名股东以书面通知提名,而提名通知须在会议通知派发之翌日起计7天内(或会议通知派发之翌日起至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7天止任何其他由董事不时厘定的不少于7天的期间)发出。提名通知须附上由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接受委任或重新委任的通知。
    • 提名及管治委员会负责每年检讨董事会必须的架构、人数及成员多元化,及根据董事会提名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物色合适人选供董事会考虑及举荐予股东考虑。甄选过程中,提名及管治委员会采纳香港交易所的平等机会政策的同时也会参考其他因素,包括:
       
      • 诚信、在金融服务业(特别是证券、商品及期货市场及结算业务)的成就及经验
      • 可投入于董事会 / 委员会职务的时间
      • 在多方面具备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
    • 为进一步提升董事会成员多元以及在确保董事会具有持续经验与为董事会引入新成员这两方面取得平衡,董事会将可获其提名以供股东再选任的非执行董事人选最长服务连续任期定为9年。
    • 作为良好企业管治常规,所有董事 / 提名及管治委员会成员不会就有关向股东推荐其参选的建议投票。
    • 为让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所有已呈交大会表示拟参选或重新膺选为董事的候选人姓名及履历详情(见 《 上市规则 》第13.51(2) 条所载,包括过去 3 年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其他主要职务 )均详列于会议前寄予股东的通函内。
  • 政府委任董事 ─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7条及《组织章程细则》第88(4)条,香港财政司司长可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但获委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选任董事的人数。政府委任董事不须经股东选任或重新选任。
  • 主席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9(2) 条,主席须是一名由董事会委任的非执行董事,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9条,其委任须经香港行政长官批准。主席可重新获委任,任期最长为连续6年。
  • 集团行政总裁董事会当然成员 ─ 集团行政总裁的委任乃由甄选委员会(为这特别目的成立的临时委员会)举荐供董事会通过。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0条,有关委任须经证监会批准。集团行政总裁不须经股东选任或重新选任。
  • 为填补临时空缺而委任的董事 ─ 选任董事一职若有临时空缺,董事会可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90条委任人选填补。

任期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2)及88(4)条,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各政府委任董事之任期则通常约两年。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4)及91(2)条,退任的非执行董事有资格获重新委任/选举。
  • 透过采用逐步更换董事会成员的机制,董事会按需要可定期评估其成员组合的技能及经验,也可随时间有序更换成员,同时保持稳定及持续的领导。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5)条,集团行政总裁(为董事会当然成员)在董事会的任期受其与香港交易所订立的聘任合约规限。其须在终止出任集团行政总裁时退任董事职务,但有资格获重新委任。
  • 任何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应在获委任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任。

罢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