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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劵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有关证券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简介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认可结算所。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由香港结算运作,负责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香港结算程序规则为参与者提供中央结算系统服务。

 

内的持股结作要

 (甲) 中内的持股结构            

在香港结算现时的结算、交收和托管模式、账户结构及营运基础架构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代理人,并代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参与者」)持有所有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的法定所有权,并登记在香港的股东名册为记名股东。

参与者在香港结算设的中央结算系统股份户口中为自身或其客户作为代理人(投资者户口持有人2 除外)则持有该等证券的实益拥有权。联交所完成出售或购买交易,会在参与者的股份户口之间以电子账面的形式将该等证券的实益拥有权作转让。在这种模式下,参与者获得该证券的实益拥有权,并应自由地以该证券作为担保权益

 (乙) 运作要                                      

关于发行人必须遵守的其他主要运要求,以便其证券被纳入中央结算系统为合格证券,请参阅常问问的第9

 

纳入准则            

目前,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和交收的证券,均为联交所上市和/或获准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合资格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预托证券、记名认股权证、未付款供股权的暂定配额通知书、债券、外汇基金债券、政府债券、指定债务工具、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债务工具、境外证券、中华通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结构性产品和任何其他有可能在聯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類别。

发行人及其代理人应参考《香港结算一般规则5- 合资格证券及合资格货币列明的一般纳入要求。发行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券符合中央结算系统的入准

 

股本证券的纳入准则

根据上市规则,所有新上市的股本证券必须在第一个上市或交易日前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成为合资格证券。以下为相关的纳入

香港结算在决定个别证券是否合资格获纳入系统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其中包括证券的类别、有可能对香港投资者带来影响的相关司法权区适用的法律、法规、税收和营运细节、及这些证券是如何透过香港结算在香港进行结算、交收和托管。例如,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或交付。香港结算拥有绝对权决定发行的证券是否有资格或仍有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存管、结算及交收和被接纳成为合资格证券。发行人及其代理人亦应参阅《中央结算系统接纳证券准则及有关接纳程序的指引》[CCASS Guide] (只提供英文版本)提供的纳入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

 

海外发行人的申请

《上市规则》将「海外发行人」定义为在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必须是在开曼群岛、百慕达或在被联交所接受上市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海外发行人上市

任何海外发行人(在开曼群岛和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除外)申请将其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必须向香港结算提交《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ro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 (只提供英文版本)。《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将用作评估海外发行人纳入资格。

有关该海外司法权区的认可实益拥有权的法律意见,必须连同《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ro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只提供英文版本)一并提交。

海外发行人(在开曼群岛和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除外)拟计划将其预托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则必须向香港结算提交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新上市预托证券[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New Listing for Depositary Receipts](只提供英文版本

 

海外发行人的申请(适用于已上市发行人)

已上市海外发行人(在开曼群岛和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除外)拟发行新证券类别,亦须向香港结算提交《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新上市股份》[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New Listing of Shares](只提供英文版本)

已上市海外发行人(在开曼群岛和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除外)拟再次发行已在联交所上市股份类别,则须向香港结算提交《中央结算系统纳入表格 - 已上市发行人再次发行已上市股份类别》[CCASS Admission Form for listed issuers proposing to list further issuance of shares of a class that is already listed](只提供英文版本)

海外发行人在申请接纳成为合资格证券时,或需要作出适当的披露及/或提供法律意见,以解决香港结算可能就有关公司注册地适用的法律及/或监管证券的法例或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问题。

发行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指出在香港现时的结算、交收和托管架构下,可能影响香港投资者权益的任何其他相关司法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运作上的环节。

 

注:有关中央结算系统服务,持股结构和纳入准则的常见查询,请参阅我们的常问问题部份。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发送电邮至HKSCC_SA@HKEX.COM.HK联络香港结算。



[1]参与者指当时被香港结算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人,包括香港结算一般规则所定义的直接结算参与者,全面结算参与者,托管商参与者,贷股人参与者,股份承押人参与者,结算机构参与者和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2]根据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规则,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户口中持有的所有证券均被视为由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实益拥有,而不是其他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