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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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征费
由2014年11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27%的证监会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为简化交易所参与者的运作及统一计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础,交易所会以同样用于计算印花税的汇率计算证监会交易征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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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赔偿征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 (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为简化交易所参与者的运作及统一计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础,交易所会以同样用于计算印花税的汇率计算投资者赔偿征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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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财局交易征费
由2022年1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015%的会财局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证券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为简化交易所参与者的运作及统一计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础,交易所会以同样用于计算印花税的汇率计算会财局交易征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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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3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6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不同类别的交易所买卖产品之证券庄家交易将采用不同的交易费用豁免率。
为简化交易所参与者的运作及统一计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础,交易所会以同样用于计算印花税的汇率计算交易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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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请按此下载毋须缴纳香港印花税的证券名单。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合资格双柜台庄家交易、证券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为便利计算透过交易所支付在任何交易日的应支付非港元交易的印花税,香港交易所会于其网站发布港元对人民币及美元的汇率。请按此查阅汇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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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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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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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费用中,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及交易费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为方便参考,以下尝试简单列出投资者申购新上市发行人所发售新股时,所将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费用及其计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内容经征询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银行公会意见,主要用来协助公众人士了解如何计算申购新股时须付款项的正确金额。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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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申请款项—所申购股数的发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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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经纪佣金2—申请款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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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证监会交易征费4— 申请款项的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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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会财局交易征费5— 申请款项的0.00015%;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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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交易所交易费6—申请款项的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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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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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1)所述每一项费用均应独立计算,先行算出相关的小计金额(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小计金额应将小数点后第三个位按四舍五入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个位),再将五个小计金额加起来,得出须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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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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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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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公开发售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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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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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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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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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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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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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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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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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财局交易征费 |
:0.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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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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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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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款项
[2,000 x 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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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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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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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佣金
[$10,460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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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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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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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征费
[10,460元x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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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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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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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财局交易征费
[10,460元x0.00015%] |
0.01569元 |
0.02元 |
交易所交易费
[10,460元x 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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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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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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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公开发售股份须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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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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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收取的金融交易税相关事宜
在联交所进行或申报有关在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例如法国和意大利)成立的公司之股票及与其相关衍生产品的交易,或会被其所在地税务局征收金融交易税。建议投资者向其税务顾问谘询详情或参阅相关上市发行人公告(载于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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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或托管商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须缴付结算公司服务费用。除非投资者和其经纪或托管商并非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收,否则经纪或托管商就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或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经纪或托管商会自行决定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请按此查阅详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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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由买卖双方各付交易代价之0.005%修订为0.00565%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
4 |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条「新发行的证监会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证监会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 (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GEM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条亦有类似提述。由于投资者赔偿征费暂停征收,投资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须支付因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的投资者赔偿征费,直至证监会将来刊登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按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于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证监会交易征费由0.005%调低至0.004%。根据2010年证券及期货(征费)(修订)令,由2010年10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证监会交易征费由0.004%调低至0.003%。根据2014年证券及期货(征费)(修订)令,由2014年11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证监会交易征费由0.003%调低至0.0027%。 |
5 |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11B条「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会财局交易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GEM上市规则》附录九第9B条亦有类似提述。在首次公开招股的情况下,若首次公开招股结果的公布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载于有关招股章程的预期时间表〕,则有关认购须缴付会财局交易征费。 |
6 |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6条「新发行的交易费」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同时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