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最后交易日最后30分钟交易时间成交,并由(i)个别市场系列的两个买卖盘;或(ii)标准组合买卖盘与个别市场系列买卖盘在HKATS配对而产生的所有到期合约月份交易(大手交易除外)的成交量加权平均成交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低上落价位)。
如最后交易日最后30分钟交易并无有效成交价,将根据以下方法(按其出现的先后次序)厘定最后结算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低上落价位):
(i) 人民币(香港)黄金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价,经交易所考量认为合适的所有相关情况后,按交易所全权酌情认为属公平合理的兑换率转换为美元;
(ii) 现货月合约于最后交易日最后30分钟交易的最佳买价与相应卖价的平均价;或
(iii) 交易所认为合适的,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前所报或公布的任何相关价格指标。
此外,在若干情况下,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金属期货合约的规例厘定最后结算价
示例: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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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最后结算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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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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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币(香港)黄金期货合约使用成交量加权平均成交价计算所得的最后结算价,按最后交易日香港时间16:29:59美元兑人民币(香港)汇率的最佳买价及卖价(如有多于一个报价,则取最后一个报价)的平均价转换(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低上落价位),作为美元黄金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价。
假设人民币(香港)黄金期货合约最后结算价为259.20,而美元兑人民币(香港)汇率为6.5123,则:
最后结算价(1) = 259.20 / 6.5123
= 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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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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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按上文计算,则取最后三十(30)分钟期间到期月份有相应卖价的最后买价中的最佳买价与相应最佳卖价之间的平均价(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低上落价位),惟须通过下文步骤2(b)及2(c)所述的一致性审查。
假设最佳买╱卖价为39.32/39.53,即差价(1) = 21个价位,则:
最后结算价(2) = (39.32 + 39.53) / 2
=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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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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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定买卖盘差价是否与其他月份一致:
如差价较流通量最高月份(即最后交易日成交量最高的合约月份)高10倍1,应进行步骤3;否则进行步骤2(c)。
假设流通量最高月份收市时最佳买╱卖价为40.05/40.10,即差价(2)= 5个价位,则:
差价(1)= 21 < (5 * 10),应进行步骤2(c)厘定最后结算价(2)是否为有效的最后结算价。
如差价(1)= 21 > [差价(2) * 10],则最后结算价(2)不是有效的最后结算价,应进行步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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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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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定所得最后结算价是否反映真实市况:
如最后结算价与收市时交易所认为合适的其他市场相若产品的价格指标(如多于一个报价,则取最后的中间价)相差不超出5%2,即以该最后结算价作实;否则进行步骤3。
假设价格指标A = 每盎司1225.3美元,即每克39.39美元3,则:
[最后结算价(2) – 价格指标A]的绝对值 = |39.43 – 39.39| = 0.04
由于0.04 < 1.97 (39.39的5%),故最后结算价(2)视作有效的最后结算价;
否则,进行步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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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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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程序未能定出最后结算价,则根据最后交易日收市时或收市前交易所认为合适的所报或公布的任何相关价格指标(例如相关黄金价格或定盘价又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同类海外投资工具的价格)予以厘定(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低上落价位)。
最后结算价 = 可用价格指标 + 香港溢价╱折让
假设交易所所选取的市场价格指标为每盎司1226.1美元,而相对于选定市场的香港溢价为每盎司0.5美元,则:
最后结算价(3) = [1226.1 + 0.5] / 31.1035
=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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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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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程序未能厘定最后结算价,交易所行政总裁谘询证监会后可自行或连同结算所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步骤厘定最后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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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值,仅供参考。
1.交易所可对上述可接受的差价范围随时发出通知而更改。
2.交易所可对上述可接受价格差异百分比随时发出通知而更改。
3. 1盎司 = 31.1035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