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指尖悦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60);
向下列人士作出: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2. 前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官刘展喜先生;
3. 前执行董事及联席公司秘书王在成先生;
4. 前执行董事吴俊杰先生;
5.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姚敏茹女士;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
6. 前执行董事、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刘杰先生;
批评:
7. 前执行董事朱炎彬先生;
8.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郭静斗先生;及
9.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柳建华博士;
指令:
朱炎彬先生、郭静斗先生及柳建华博士完成培训,
及进一步指令:
若刘杰先生及吴俊杰先生任何一人于纪律行动声明日期起计14天后担任该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A(2)(b)条予以取消。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刘展喜先生、王在成先生、吴俊杰先生及姚敏茹女士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刘杰先生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联交所裁定以下事项:
(i) 该公司于2018年7月上市,两个营业日后,该公司使用上市所得款项净额的46% 认购非上市财富管理产品,严重偏离其招股章程所述的上市所得款项拟定用途。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理由如下:
- 该公司并未于招股章程、配发结果公告以及相关年报及中期报告披露其拟使用上市所得款项进行上述认购事项及/或上市所得款项拟定用途的变更。该公司亦未有在进行认购事项前咨询其合规顾问;及
- 刘杰先生、刘展喜先生及王在成先生没有履行其董事责任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ii) 于2018年至2021年间,该公司授出及/或延长了22笔贷款,总额约4.265亿元人民币。大部分相关贷款均无抵押。该公司并未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管治其放贷活动,且直到大多数贷款出现违约情况之前,董事会对有关放贷活动一直都没有妥善监督。相关贷款是在(i)没有对借款人及/或其担保人和抵押品(如有)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及/或信用评估及(ii)没有适当评估获提供的抵押或担保的可执行性的情况下授出。在截至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中,约84% 的应收贷款均已减值。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理由如下:
- 该公司没有公布多笔构成《上市规则》下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贷款;
- 上述(2)、(3)及(5)至(9)所述的董事没有履行其须采取足够行动保障该公司权益的董事责任,包括就放贷活动制定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及
- 刘杰先生、刘展喜先生及王在成先生在进行、监督及/或监察放贷活动以及管理该公司资金时没有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他们亦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此外,四名董事(刘展喜先生、王在成先生、吴俊杰先生及姚敏茹女士)被裁定没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须确保发行人的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一致,若拟定用途有变,须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此外,在管理发行人的业务及资金用途上,董事必须行使独立判断并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特别是发行人进行任何放贷活动前,董事须确保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以保障发行人权益及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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