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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52)及五名现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3年1月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52);
  2. 主席兼执行董事曹长城先生
  3.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曹智铭先生
  4. 执行董事迟永胜先生
  5. 执行董事侯太生先生;及
  6. 执行董事孟庆芬女士

并进一步指令:

每名董事须完成24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该公司向一家由主席曹长城先生持有50%权益的公司作出二十笔垫款(合计约2.58亿元人民币)以及两笔5,000万元人民币的付款。该等垫款既没有担保,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证,并且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上市规则》,这些交易的规模及关连性质意味着该公司必须就交易进行披露及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但是该公司未有遵守这些规定。此外,由于该公司已于2018年7月上市,其必须在进行该等交易时谘询其合规顾问,而该公司亦未有做到这一点。   

该公司主席曹长城先生于交易发生时是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他否认对交易知情。

各董事表示有收到月度财务报表,并且充分知悉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他们当时并没有对该公司应收款或现金结余的任何变动提出疑问,因为他们关注收入和利润多于资金流动性。

该公司发现该等交易违反《上市规则》后进行了内部监控检讨,当中发现了有关监控、识别、批准及披露关连交易及贷款方面有多项不足之处。

重要信息:

个别董事必须以完全透明的方式妥善处理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董事应小心监察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发现有任何不寻常或意料之外的变动时主动作出查询。

董事会所有成员均须确保维持有效的监控环境、设立制衡机制以防滥权,以及协助识别及妥善处理须遵守《上市规则》责任的交易。

 
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