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823)和七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5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823);
(2) 李子恒先生,前执行董事;
(3) 刘新生先生,前执行董事;
(4) 招自康先生,前执行董事;及
(5) 李永生先生,前执行董事;
(6) 刘云翔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7) 吴伟雄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8) 谭德华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进一步表明:联交所认为,若李永生先生及刘新生先生继续留任该公司董事会,将有损投资者的权益。
该公司于2014年向合资伙伴收购合资公司的50%权益。李永生先生及刘新生先生获委任为该公司在合资公司的代表。然而,有关董事未有采取足够行动或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以监控合资公司的营运状况或保障其资产。有关董事的不作为令违规行为有机会出现,并且未被发现,最终导致合资公司失去一项重大资产。
尽管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参与最初投资合资公司的决定,这并不能免除他们没有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制定足够的相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的责任。此外,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检讨及监督该公司财务汇报流程及内部监控。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大量相关经验及知识,理应可相当准确地评估该公司事务。
重要信息:
董事有明确的责任保障上市发行人的权益及资产。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均须确保公司有设立、维持及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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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