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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光汇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933)及其四名董事(除牌当日)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2月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光汇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 前股份代号:933)(「该公司」);
(2)  该公司除牌当日的执行董事唐波先生
(3)  该公司除牌当日的非执行董事戴珠江先生
(4)  该公司除牌当日的非执行董事赵利国先生;及 
(5)  该公司除牌当日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恬先生

(上文(2)(5)所指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并进一步声明,基于相关董事蓄意及/或持续未能履行其于《上市规则》的责任,联交所认为,即使该公司得以保留上市地位,他们的留任亦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本个案涉及该公司拒绝刊发有关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公告(「除牌决定」)。

联交所裁定该公司 (i) 拒绝应联交所要求就除牌决定适时刊发公告,违反《上市规则》第13.06(2)条;及 (ii) 未有在季度更新公告及业务更新公告披露除牌决定,违反《上市规则》第13.24A及/或2.13(2)条。

相关董事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从联交所多次就有关事项刊发公告的要求,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重要信息:

本个案涉及该公司公然拒绝联交所多次要求就其除牌一事刊发公告,而除牌一事乃是有关该公司上市地位的重大发展。

董事蓄意及/或持续拒绝促使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或被视为不适宜留任上市发行人之董事。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以供查阅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纪律行动声明所载之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更新日期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