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发行人应按已向市场及股东披露的计划用途,使用筹集所得资金。投资于所述项目前,配售所得款项应受保护。发行人应有足够保障措施,避免所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论个别或所有董事,均应就此监察相关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
中国再生医学国际有限公司(前称中国生物医学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158)未能就贷款事宜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9.20、19.34及19.40条有关披露、股东批准及预先谘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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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谴责该公司以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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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戴昱敏先生(「戴先生」),前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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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玉荣女士(「王女士」),前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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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世雄先生(「黄先生」),前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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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邓绍平教授(「邓教授」),前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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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曹福顺先生(「曹先生」),前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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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正国先生(「杨先生」),前非执行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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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炳焕先生(「陈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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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上诉委员会经覆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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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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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邵政康先生(「邵先生」),前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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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建军先生(「王先生」),前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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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辉先生(「王辉先生」),前非执行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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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吕天能先生(「吕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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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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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彭中辉先生(「彭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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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运用其作为该公司董事所需有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的规定,亦违反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责任,没有尽力遵守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合称「《承诺》」)。 (上文(2)至(13)所列的董事合称为「相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谴责戴先生及黄先生作为监察主任,于下文所述日期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规定。
于2018年5月8日,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于2018年9月5日,就邵先生、黄先生、曹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陈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裁定的违规事项及施加的制裁。
于2019年6月11日,上市上诉委员会就邵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及施加的制裁。
实况
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2001年7月18日上市。在关键时候,其核心业务:
(i) |
为从事生物医学产品及医疗保健产品以及医疗技术的研发;提供组织工程产品及其相关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销售及分销医疗产品及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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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并不包括放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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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5年3月至7月,该公司完成了三次股份配售,共筹得15.49亿元,根据有关披露,所得款项拟主要用于主营业务活动及一般营运资金。
然而,该公司被发现在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先后授出19笔贷款(涉及总额逾13.18亿元),全数来自配售所得款项。该等放债活动并非该公司正常及一般业务范围,该公司之前也从未进行有关活动。各笔贷款于下文称为贷款1至19。
贷款1至19的年期均不多于六个月,实际年利率为12%,涉及金额由1,760万元至1.01亿元不等。该公司授出该等贷款前并未向股东披露亦未获股东批准。
直至2015年12月底,上市部审阅该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报告中披露逾12.41亿元的应收贷款(贷款3至19,等于该公司2015年10月31日总资产约40%),上市部才得悉该公司授出贷款之事。上市部与该公司沟通后,再发现了贷款1及2。该公司供称:
(1) |
配售所得款项所计划应用的各个业务项目历时二至五年不等,筹集所得款项大部分均属闲置资金,没有急着用于拟订用途的需要。授出贷款可提升该公司财务及库务管理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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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授出贷款1至19时已进行资产及代价测试,所得的百分比率均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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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并无进行收益测试。然而,与上文(2)所述的百分比率相比,由于结果规模不同,收益测试所得的百分比率(43.8%至1,163%)(「收益比率」)会显得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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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提出改以「利息收入 ÷ 行政开支」作为测试(「另项测试」),按此,贷款1至19测试所得百分比率均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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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于2016年1月8日(即已授出贷款1至19后)才向上市部提出另项测试。上市部从未向该公司表示同意使用另项测试。相反,上市部提醒该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发行人采用任何其他测试前须事先征求联交所同意。
贷款1至19乃由戴先生及王女士(于相关时候该公司仅有的两名执行董事)以及邵先生(时任行政总裁)批准。所有其他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于事后,该公司发出每月更新资料传阅时,才得知授出贷款之事。2015年4月份更新资料(于2015年5月发出传阅)载有贷款1的摘要资料,但大部分董事均表示是从2015年7月份更新资料(于2015年8月发出传阅)才得知授出贷款一事。
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举行的审核委员会会议中,通过批准了其最新制订的贷款政策,会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彭先生:
(i) |
对授出贷款的事宜深表关注,并表示这并非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该集团」)的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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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表示任何库务管理安排应限于低风险投资级产品(如美国国库债券),而贷款1至19均非此性质,敦促该集团应尽速大幅提升内部监控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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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强调必须尽快收回有关贷款,且除非是通过该集团的放债公司,否则不应进行这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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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年5月12日,该公司宣布一项可披露交易:其附属公司(拥有放债人牌照)于该日授出贷款20(7,000万元),为期三个月,年利率为12%。贷款20由黄先生及邵先生(2016年5月12日该公司仅有的两名执行董事)批准。及至2016年4月30日,戴先生及王女士已经辞任。董事会亦于2016年5月12日追认批准贷款20。该公司就贷款20进行了以下规模测试:
(i) |
资产测试、代价测试及收益测试,三项测试所得的百分比率均低于25%;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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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公司认为盈利测试不适用,原因是该公司处于亏蚀状况,但并未就任何可代替盈利测试的其他测试方式谘询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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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6年5月13日上市部问及可代替盈利测试的其他测试,该公司回覆时才提出另项测试而得出的百分比率为0.4%。
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财政年度,该公司来自授出贷款的利息收入为8,900万元,来自主营业务活动的收入则为2,775万元。
《GEM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是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进行的五项规模测试的结果进行分类,其中与本个案相关的两项测试为:
(a) |
收益测试: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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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盈利测试: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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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分类的结果将会决定《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适用之规定:
分类 |
百分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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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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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交易 |
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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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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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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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但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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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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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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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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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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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规定「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结果或有关计算不适合应用在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内,本交易所可不理会有关计算,并以其他相关的规模指标(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 来代替。上市发行人须提供其他其认为适合的测试,供本交易所作出考虑」。
联交所于其网站登载了常问问题,就遵守《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的对应规则)提供指引及说明。其中两项相关的常问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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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系列九编号5(「收益测试常问问题」):「如发行人向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会产生可辨别来源的收入(如利息收入),则收益比率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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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系列一编号53(「盈利测试常问问题」):「如发行人在最近期发表的账目内录得亏损净额,其仍须提交五项测试,并应提交其他有关盈利能力(例如毛利比较)的测试。如发行人未能计算五项测试中任何一项,该发行人在向联交所提交该五项测试时,应一并提交相关的其他测试 (如有) 供我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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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19.34条规定「就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上市发行人在每种情况下均须……尽快将公告呈交本交易所,以便于GEM网页上发放」。
《GEM上市规则》第19.40条规定「如属主要交易必须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GEM上市规则》第5.01条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具体而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相关董事根据其各自的《承诺》,有责任尽一切努力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并尽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首次聆讯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34及19.40条
上市委员会同意上市部以下观点:
1. |
收益测试明显适用于贷款1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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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益比率异常并非仅仅因为其远高于其他规模测试所得的百分比率。相反,显示五项规模测试能有效评估交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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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收益相比,该公司授出贷款得到大量利息收入。收益比率如实反映了情况,确定有关贷款为重大事项,须予披露及经该公司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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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益比率,上市委员会裁定贷款1至19全部为须刊发公告及经股东批准的主要交易,但该公司并未遵守有关规定。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一再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34及19.40条。
就贷款20而言,上市委员会同意上市部的观点,即由于:
(i) |
该公司于授出贷款20前,未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的规定,就替代盈利测试的其他测试事先谘询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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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公司其后提出的另项测试并不适当,原因是其元素并非该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且利息收入和行政开支不可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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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根据上市部,替代盈利测试的常见另项测试是毛利比较,上述盈利测试常问问题中亦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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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毛利比较才是应采纳的适当另项测试。
毛利比较所得的百分比率为49.8%。按此基准,上市委员会裁定贷款20为主要交易,而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股东批准的规定,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19.40条。
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
由于该公司在就贷款20进行规模测试的过程中,认为盈利测试并不适用,该公司虽然需要但却没有征询联交所并提出其他测试供联交所考虑。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
相关董事的违规
上市委员会确定相关董事各人均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详情如下:
戴先生及王女士
戴先生及王女士因以下原因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1. |
股份配售所得款项的拟订用途已详细披露。戴先生及王女士本应作出适当监管,确保有关配售所得款项受到保护而不致用于与该公司业务无关的放债用途。概无证据显示二人有制定任何相关制度,以安全保管配售所得巨款,又或监察资金等待应用于配售公告所述类别项目前所作的短期投资。他们批准贷款1至19,使配售所得的大笔款项在没有适当制衡下用了在该公司正常营运以外的活动。他们未经董事会批准,便使该公司用了配售所得款项涉足授出贷款这项新活动。授出贷款能带来利息收入与事情无关,贷款已获偿还亦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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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声称已进行的尽职调查(包括取得借方公司注册成立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以及声称(但并无证明)曾口头查问借方)并不足够。因此,戴先生及王女士未能确保已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亦并未以别人预期一名谨慎的董事在有关情况下应有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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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他们未能确保贷款1至19每一项也经董事会同意或追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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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他们未能确保所有其他董事会成员(即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知悉并定期获告知有关授出贷款1至19事宜的最新消息及相关理由。该公司仅于「每月」更新资料中以细小字体的附注提供少量有关资料(而且该公司亦承认「每月」更新资料事实上并非每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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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他们于授出贷款1至19时未有就遵守《GEM上市规则》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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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他们未能确保该公司已制定充足的内部监控措施:(i) 以安全保管配售所得款项;(ii) 规管授出贷款事宜;及 (iii) 确保该公司就授出贷款一事遵守《GEM上市规则》,确保作出适当的披露及得到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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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生
邵先生于2013年9月起担任行政总裁,并以此身份参与了贷款1至19的批准。他于2016年4月30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于2016年5月批准了贷款20。上市委员会裁定邵先生就贷款20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其未有确保该公司:(i) 进行正确的规模测试计算;及 (ii) 按《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规定谘询联交所。
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先生、邓教授、曹先生、杨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彭先生及陈先生)
王辉先生于2015年6月18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贷款11至19批出时其已上任。他于2017年6月改任非执行董事。其余八名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贷款1至19批出时均已上任。(注:黄先生于2008年获委任为该公司董事后,曾先后担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主席及副主席等不同职位,直至2017年11月30日辞任。贷款1至19批出时他为非执行董事,2016年1月11日改任执行董事。)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九名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详情如下:
1. |
股份配售所得款项的拟订用途已详细披露。该九名董事本应作出适当监管,确保有关配售所得款项受到保护而不致用于与该公司业务无关的放债用途。概无证据显示他们有制定任何相关制度,以安全保管配售所得的巨款,又或监察资金在未用作配售公告所述类别项目前,所作的短期投资。他们从每月传阅的更新资料才得知有关贷款。基于集资的次数及筹得的金额,若他们有按《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的规定勤勉地执行其监管职责,他们可能/理应会早点得知配售所得款项被用于授出贷款。授出贷款能带来利息收入与事情无关,贷款已获偿还亦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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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他们并未谨慎并勤勉地审阅该公司提供的资料。2015年4月份更新资料(于2015年5月传阅)及该公司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年度的年报(于2015年7月刊发)均载有授出贷款的资料,但该等董事当中无人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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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于知悉有关贷款事宜后,该九名董事有责任就有关贷款向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管理层索取相关资料,原因是放债为一项新活动,而且资金来自配售所得款项。该等董事已获通知而可作查询。然而,他们仅表示曾向戴先生粗略查询。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先生、彭先生、陈先生及王辉先生)提及其出席了(于贷款1至19批出后举行的)审核委员会会议,但会上无人问及有关安全保管配售所得巨款的问题。他们所谓的行动未符《GEM上市规则》第5.01(6) 条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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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九名董事未有确保该公司有充足的内部监控措施。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分别兼任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有责任检讨该集团的内部监控措施,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概无证据显示任何该等董事曾作出任何步骤或曾于任何时候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安全保管配售所得款项或有关授出贷款设置任何内部监控措施(彭先生于审核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意见除外)。未能履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印证了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部监控不足方面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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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委员会裁定黄先生(以其于2016年5月时任执行董事)亦就贷款20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原因为其未有确保该公司:(i) 进行正确的规模测试计算;及(ii) 按《GEM上市规则》第19.20条规定谘询联交所。
戴先生及黄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规则》第5.20条规定「监察主任的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就执行确保发行人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程序而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
戴先生于2009年12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担任监察主任。上市委员会裁定戴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原因为: (i) 概无证据显示其已按照该条的规定提供意见或行事;及 (ii) 他使该公司在未有任何或任何适当的贷款政策的情况下授出贷款1至19,亦未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且亦未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及至2016年4月30日黄先生获委任为监察主任时,该公司已采纳贷款政策。然而,上市委员会裁定黄先生亦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原因如下:
(i) |
上市委员会同意上市部的观点,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20条的描述,监察主任的责任可为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而合理延伸至其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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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黄先生批准了贷款20。2016年1月该公司就贷款1至19与上市部通讯期间,黄先生亦参与其中,当时联交所已提醒该公司就任何替代规模测试谘询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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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就上述情况,上市委员会认为黄先生作为监察主任其职责理应包括确保贷款20符合《GEM上市规则》的规定。然而,黄先生未有履行有关职责。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黄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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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
由于相关董事未有按规定行事而如上文所述违反《GEM上市规则》,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董事亦违反其《承诺》,即尽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规则》及尽一切努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于纪律(覆核)聆讯中,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维持其于首次聆讯中对邵先生、黄先生、曹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陈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违规事项的裁决。
上市上诉委员会亦维持上市委员会对邵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违规事项的裁决。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本案的违规情况严重。上市委员会强烈批评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操守,理由是有关贷款动用了配售所得款项,并且:
(i) |
构成配售所得款项的最新或进一步用途,但并未向该公司股东及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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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未获董事会同意或追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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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是在未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尤其是放债并非该公司核心业务,加上是在没有适当规管的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就更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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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并不构成该公司宣称的库务活动(彭先生亦对此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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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使该公司面对以下的较大风险:(1)无法收回贷款;及(2)无法将资金用于已向该公司股东及市场披露的拟订用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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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不符合有关披露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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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采纳另项测试及其所提呈的资料似乎都是事后补救,试图以之作为其违反《GEM上市规则》的辩驳借口。
制裁
在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并确定有关违规情况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就邵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而言,则为上市上诉委员会)决定:
(1) |
谴责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34、19.40及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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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谴责戴先生、王女士、黄先生、邵先生、邓教授、曹先生、杨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及陈先生各人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及《承诺》中尽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部分及尽一切努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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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评彭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及《承诺》中尽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部分及尽一切努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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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谴责戴先生及黄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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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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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GEM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提供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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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任该公司及/或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黄先生、吕先生、彭先生及陈先生须各自(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课程机构所提供涵盖遵守《GEM上市规则》、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及4小时有关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附录十五(《企业管治守则》)(共28小时)的培训(「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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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至于现时并非联交所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的戴先生、王女士、邵先生、邓教授、曹先生、杨先生、王先生及王辉先生,他们日后再次出任联交所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前,必须先各自 (i) 参加培训,并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及 (ii) 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全面遵守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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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 (1) 及 (2) 段所述有关该公司现任董事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 (1) 及 (2) 段所述有关该公司现任董事的全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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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 (4) 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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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 (1) 至 (5) 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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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诉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同意对邵先生、王先生、王辉先生、吕先生及彭先生作出的培训指令。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文所述的相关董事,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