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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谴责G.A.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26)及数名前任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4月1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发行人恪守信息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对个别上市发行人的管治乃至维持香港证券市场的持正操作及信心都至关重要。

上市发行人必须制定并维持有效的部监控,才能遵守该等规定。在本谴责个案中,上市发行人的行为持续经年,但其审核委员会却一直声称已进行年度检视,并声明确认公司已设有效监控以确保其遵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现称《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多年来竟一直没发现公司的违规问题。由此可见,有关声明并不真实反映声称存在和进行的监控和检视力度。

GEM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指定一名执行董事履行额外职责担任「监察主任」;监察主任必须严正对待与合规相关的特定责任。虽全体董事都有以上责任,但接受了监察主任任命的董事尤有责任需恪尽其职,具备所需知识并在必要时采纳专业意见,以确保有效履行其职责。

 

联交所GEM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G.A.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126)未能就相关交易(定义见下文)遵守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 20.53、20.54及20.55条(以及于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对应条文)
 
及: 
 
(2) 罗尔平先生 (「罗尔平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15年8月20日辞任; 
 
(3) 罗文材先生 (「罗文材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16年7月4日辞任; 
 
(4) Wong Jacob先生(「Wong先生」),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于2015820日辞任; 
 
(5) 宋启红女士 (「宋女士」),该公司的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于2016年7月26日辞任; 
 
  原因是上述人士未能: 
 
  (i) 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职责,采取合理行动促使该公司就相关交易遵守程序规定、建立及维持有效及适当的内部监控程序,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ii) 遵守其各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向联交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承诺」),未能竭尽全力促使该公司及个人遵守《GEM上市规则》;及 
 
  (iii) 配合上市部的调查,违反各自承诺项下的责任(「配合承诺」);


以及:

(6)

罗尔平先生于2004年7月14日至2012年5月16日期间担任该公司的法规主任(即监察主任),但未能向该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执行程序方面的意见及协助,以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违反了根据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第5.20条项下其作为该公司监察主任的责任。

(罗尔平先生、罗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统称为「该等董事」)

2018年2月7日,上市委员会根据《GEM上市规则》就该公司的行为以及该等董事在《GEM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及其各自的承诺进行聆讯。

实况

2008年10月19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赵贵明先生(「赵先生」)是 (i) 该公司其中三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 (ii) 北京中宝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宝」)的最终实益拥有人(通过与罗尔平先生及另一独立第三方订立的信托协议直接或间接拥有)。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与中宝或其附属公司(统称「中宝集团」)共订立55宗交易,总价值达人民币12.76亿元(「相关交易」)。

鉴于赵先生实益拥有中宝的权益,中宝集团(作为赵先生的联系人)成为该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关连人士」)。

由于中宝集团是 (i) 关连人士及 (ii) 相关交易的另一方,相关交易界定为2008年10月19日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所指的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

此外,部分相关交易构成《GEM上市规则》所指重大/须予披露交易(「须予公布交易」)。然而,该公司当时并未就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或须予公布交易遵守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程序规定。该公司随后才披露有关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及须予公布交易。

该公司指不知悉赵先生与中宝的关系,直至2016年3月2日其中国内地律师就一宗涉及中宝集团的无关连交易进行尽职审查时,才从公开资料发现当中的关系。

2016年3月11日及6月30日,该公司通知上市部有关关连人士、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及须予公布交易的情况,及其未有遵守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程序规定。

该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至21日期间以及2016年9月27日刊发连串公告,披露: (i) 关连人士、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及须予公布交易;及 (ii) 其未有就上述交易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程序规定。

该公司回应了上市部的查询。尽管罗尔平先生及宋女士(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时)曾签署一份确认声明,核实该公司回应上市部调查所提交的部分陈述的内容,但是罗文材先生、宋女士以及罗尔平先生及Wong先生并未回应上市部直接向其各人分别作出的查询。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决:

(1) 该公司违反《GEM   上市规则》第19.34条、19.40条以及第二十章,理由如下该公司承认违反《GEM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因此,该公司未有在事件发生之时根据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条(以及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对应条文)遵守程序规定。
 
(2) 该公司在事件发生时并未有充足的内部监控,理由如下2008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未能证明当时其就(其中包括)须予公布、关连及/或持续关连交易设有任何书面内部监控程序或常规、定期更新该公司关连人士的名单,又或定期检视是否有交易已成为持续关连交易。
 
(3) 该等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及其各自的承诺,理由如下
 
  (i) 罗尔平先生及罗文材先生(统称为「相关执行董事」)知悉或理应知悉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的程序规定。
 
 
  (ii) 相关执行董事知悉或理应知悉须予公布交易是必须获得股东批准及/或作出披露的重要交易,尤其是事件发生时该公司的每家附属公司都至少有一名董事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声称(其中包括)「董事会负责本公司所有主要事务之决策。本公司之日常管理、行政及经营事务乃委派予高级行政人员处理。此等高级行政人员于进行任何重要交易前均须获得董事会之批准…」因此,董事会理应知悉该公司所订立的交易及其详情。
  
  (iii) 该等董事(包括相关执行董事)有责任确保该公司设有并维持适当的内部监控系统。此外,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订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即Wong先生及宋女士)负责监察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并就此与管理层讨论,确保管理层向该公司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因此,该等董事未有确保该公司于2008年至2013年间设有并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程序,尤其是 (i) 并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就须予公布交易、关连及/或持续关连交易设有任何内部监控程序或内部监控常规;及 (ii) 该等董事未有确保该公司定期更新关连人士名单。
 
 
  (iv) 该等董事未有确保该公司向员工提供有关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充足及恰当的培训。该公司在2006年至2016年3月间仅提供过两次有关关连交易的培训,明显不足。该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及董事提供有关其时《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与他们在集团承担的职责相关的培训。 
 
  (v) 该等董事未能遵守其各自的承诺,未能竭尽所能促使该公司及个人遵守其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4) 罗尔平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理由如下作为该公司当时的监察主任,他并未能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执行程序方面的意见及协助,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尤其是该公司并未(i) 于2008年至2013年间设有或维持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当时已就(其中包括)须予公布、关连及/或持续关连交易设有任何书面的内部监控程序或常规;及 (ii) 于2008年至2016年间定期更新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名单及检查交易清单,以确定是否有交易已成为持续关连交易。

(5) 该等董事违反其各自的配合承诺,理由如下
  
  (i) 在上市部的调查过程中,联交所按该等董事的最后知悉地址逐一发信查询,其后亦两度发信提醒,但该等董事概无回应。上市委员会裁定,该等董事在无合理或有效理由的情况下不回应联交所查询,违反他们的配合承诺。
 
  (ii) 在上市部的调查过程中,联交所致电宋女士,她确认由于最后知悉地址改变,故没有收到上市部的查询函。然而,宋女士拒绝向上市部提供最新地址,指其已经辞去该公司的董事职务,要求上市部不要再向其发信查询。上市委员会裁定宋女士的行为直接违反其配合承诺;按该承诺,宋女士须(其中包括) (i) 在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之日起计三年内(即至2019年7月26日止)若地址有变,须于变动后28日内知会联交所;及 (ii) 接受视作送达条款。 
 
  (iii) 该等董事各人日后如获委出任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2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考虑是次违反承诺一事。按该条规定,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必须令联交所信纳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品格、经验及诚信,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上述违规行为情况严重。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GEM上市规则》旨在确保股东及投资者持续保持对市场的信心并全面获悉公司的资讯,以及维持市场公平及秩序。《GEM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的条文,即第 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条(以及于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对应条文)均以此为目的。在本个案中,该公司未能在事件发生时就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所指的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取得股东批准,以致股东被蒙在鼓里,更无机会就该等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投票表决。
 
(2)  相关交易前后超过7年半(2008年至2016年),涉及55宗交易,总值约为人民币12.76亿元。
 
(3) 该公司承认,其违反当其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归咎于其未有(i) 委聘独立专业顾问就公司遵守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事宜定期提供意见;(ii) 就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向董事提供定期及深入的培训;及(iii) 留心其时《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变动以及当中对该集团业务及交易的潜在影响。上市委员会认为从中可见该公司的企业管治有严重缺失。维持有效及充足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旨在提高该公司对股东的问责。董事会若无法持续监察及检视内部监控程序的成效,该公司随时有违反《GEM上市规则》的风险。
 
(4) 2003年中宝集团与该集团一同经营业务开始,该公司董事会似乎已认定相关交易毋须遵守程序规定,而相关的关连人士亦未有提醒当时的董事会相关交易属于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公司不断发展时,董事会成员及控股股东亦会不时有变。因此,董事必须实施充足的内部监控程序以核实各宗交易(在本个案中:中宝集团)是否为关连交易,仅依赖个别董事或关连人士自行披露绝对不足以辨识关连交易。
 
(5) 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前曾检查/更新关连人士名单,又或定期检查其交易清单,以检视是否有交易已成为持续关连交易。该公司未能检查或更新其关连人士名单,才导致该公司长时间违反其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6) 该等董事未能配合上市部调查,影响上市部 (i) 履行监管职责;(ii) 评估监管事宜;及(iii) 决定采取何种合适的监管应对方法。然而,该等董事也是该公司回应陈述的其中一方,所以也算是有回应上市部的纪律报告,只是他们并无解释其在事件中的角色又或解释为何没配合调查。选择性回应并不能当作遵守配合承诺。再者,宋女士拒绝提供其最新的通讯地址,是公然无视载于其配合承诺中的责任。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并确定违规性质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会严厉批评并作出以下决定:

谴责:

(1) 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条(以及于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时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对应条文) ;
  
(2) 罗尔平先生、罗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及其各自的承诺及配合承诺;及
  
(3)  罗尔平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并声明罗尔平先生、罗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日后若欲出任其他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2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纳入考虑因素。

上市委员会并进一步指令该公司:

(1)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两个月内委任能令上市部感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就该公司的《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持续提供谘询,为期两年。合规顾问须有一般及特定职责,并对该公司审核委员会问责。
  
(2) 在完成上文第(1)段的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3) 向上市部提交上文第(2)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部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

为免生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该等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