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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就拓宽香港上市制度拟定发展方向

监管通讯
2017年12月15日
  • 市场有明确共识,认同要拓宽上市制度,确保香港维持竞争力
  • 市场非常支持采取新措施吸引更多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
  • 联交所稍后会谘询市场意见,落实《上市规则》修订条文以便利三大类别公司上市集资
  •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发表最新网志,介绍香港上市机制改革的方向及意义,以及改革将如何提升香港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附有短片)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2017616日所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谘询文件》(框架谘询文件)发表谘询总结。根据市场人士的回馈,联交所决定落实计划,按步拓宽香港上市制度,便利新兴业及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

另外,联交所今天亦刊发了《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谘询文件》(《创业板谘询文件》)的谘询总结。

联交所早前对香港上市制度进行了全面检讨,发现当中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尤其在吸引新兴业及创新型公司方面,削弱了香港相对于全球其他主要上市地的整体竞争力。为此,联交所发表框架谘询文件谘询市场意见,是否需要拓宽上市条件以更配合创新型公司的需求,以及探索最合适可行的做法。

联交所接获360份来自广泛界别,代表着香港不同市场人士对框架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

这些回应意见包括甚具建设性的意见,并反映市场已有明确共识,认为联交所需要采取措施,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提高香港作为环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市场谘询的主要调查结果包括:

  • 91%回应人士支持香港市场多元化发展,尤其是吸引更多新兴业及创新型公司发行人来港上市的措施。
  • 市场大力支持容许尚未有盈利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不太赞成让该等发行人享有较为「宽松」的首次上市条件。
  • 大部分回应意见都视不同投票权架构为关乎竞争力的议题,故大多支持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前提是须对该等公司施加规定,为股东提供适当的保障。
  • 对于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合规纪录良好而拟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公司,回应意见普遍支持该等公司可豁免严格遵守香港提供相等水平保障的要求,包括以大中华为业务重心或 / 及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大部分回应人士甚至表示,对于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权区上市的公司,我们亦应研究给予类似豁免。
  • 大部分回应人士均支持设立创新板以拓宽香港上市渠道,但多数人更倾向一个较简单的上市架构,即接纳创新型公司发行人在主板上市。

建议发展方向

基于框架谘询文件所收集到的的回应,及其后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监管方面的讨论,联交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并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 /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须达100亿元,若市低于400亿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须达15亿元。

选取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拓宽市场准入予初创阶段公司的第一步,是由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受严格规管,亦须遵循监管机制所定的发展进度目标,即使仍未收入及盈利等传统指标,仍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对公司进行估的参考框架。此外,处于未有收入的发展阶段而又寻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该等发行人须遵循除财务记录要求以外与其它主板申请人一样的监管要求。

联交所亦建议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上市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2013年《联合政策声明》),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又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业发行人来港。

联交所正在落实建议方案的细节,并已开始草拟推行建议方案时,《上市规则》须作修订的条文。联交所拟先与权益人进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后,才再就详细建议方案及建议修订《上市规则》进行正式谘询。联交所预期本谘询总结刊发后不久便可展开讨论,希望可于2018年第一季就《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进行正式谘询。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我们感谢市场各界的广泛参与,为我们探明了上市机制改革的新方向。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们,积极参与下一轮关于规则细节的谘询,和我们一起把香港市场建设成为区内创新型公司的融资中心。我们期待明年下半年可以看到越来越多创新型公司选择来港上市,不断提升香港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今天刊发的谘询总结回应人士的意见常问问题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