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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大成糖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89)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春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7年4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向联交所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中,所提供的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否则,董事或无法得知联交所向其发出的文件、通知及/或纪律程序文件。

董事遵守《声明及承诺》,配合联交所就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的调查,对联交所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大成糖业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3889)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春先生(「高先生」)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高先生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高先生,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市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就高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声明及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监管上关注事项

根据高先生的《声明及承诺》,其责任包括:

(a) 须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包括及时并坦率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及

(b)

向联交所提供完整准确的通讯地址。

上市部指,调查高先生可能违反《声明及承诺》时对方并不合作,他提交予联交所的联络地址也不完整及/或不准确。

实况

高先生于2007920日至201433日期间出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先生于2007719日及2009313日先后向联交所提交《声明及承诺》,当中包括以下条款:

(a) 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及

(b)

承诺在出任该公司董事期间以至停任该公司董事职务之日起计三年内,若联络地址有变,会知会联交所,并确认若有任何文件或通知(不论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纪律程序文件的通知)送达所提供的地址,即被视为联交所已有效及充分地向其送递,并有责任向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地址,否则可能无法获悉联交所向其展开的任何程序。

在2009年作出的《声明及承诺》附注(1)订明,任何人士若未能真实、完整及准确地填妥《声明及承诺》,或未能遵守该部分所作的任何承诺,均构成违反《上市规则》。

2007年及2009年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中,高先生向联交所提供了住址(「该地址」)。联交所从未收到任何更改该地址的通知,故一直视该地址为高先生最新住址及联络地址。

上市部一直调查高先生是否违反其《声明及承诺》。上市部以挂号方式寄往该地址的信函均因「资料不详」及「遭拒」被退回,而以平邮方式寄发的信函则未被退回。上市部亦曾致电高先生,通话中高先生表示该地址已失效,但却拒绝提供有效的新地址。上市部多番尝试透过该公司联系高先生,但均告失败。高先生并无提交任何陈述,亦无出席聆讯。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高先生违反《声明及承诺》:

(a) 没有配合上市部就其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及

(b)

没有向联交所提供完整准确的联络地址。

根据《声明及承诺》附注(1),上述违规构成违反《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认为高先生在是次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a) 董事配合上市部的调查对联交所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在无合理理由下,在涉嫌违反《上市规则》事件的调查中没有遵从联交所的要求,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并会导致严重后果;

(b)

高先生没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违反其《声明及承诺》;

(c) 高先生长时间未有回覆上市部函件,令上市部就高先生的行为及其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受阻;及

(d)

尽管有详细资料声明的条款,在上市部致电要求其提供更改地址详情时,高先生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制裁

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属违规而且违规情况严重,决定谴责高先生违反《声明及承诺》。高先生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更新日期 2017年4月20日